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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粮食局: 二、中央分配给各地的尚未兑现给农民的平价化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继续按老办法向农民兑现平价实物,也可以按新办法向农民兑现挂钩化肥平议差价。 三、中央财政按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实际分配给各地的用于国家定购粮食挂钩的进口平价化肥数量和规定的价外加价标准(即每50公斤标准肥价外加价13.5元),相应扣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挂钩化肥的价外加价补贴款。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内贸财(价)联字(1993)第16号文的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内贸易部、财政部 财商字[1993]1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