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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和国家物价局、商业部(1987)价农字59号文的规定,现将部分粮食、油料的定购价格调高后的有关财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北方玉米、南方稻谷和花生仁(油)、棉籽(油)的合同定购价(即比例收购价)调高后,国家库存的平价粮油,按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库存数量和原统购价与调高后统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金额。其中属于国家周转库存部分,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属于国家储备部分,增加“特种储备资金”。 二、北方玉米、南方稻谷和花生仁(油)、棉籽(油)的合同定购价调高后,新增加的超购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新增加的统购价款,由用粮、油地区或单位负担。加价款的具体拨补及结算办法,按财政部、商业部(85)财商字第49号文规定办理。 三、农村返销粮油的价格,凡已实行购销同价的,按调整后的合同定购价格供应;凡按统购价格供应的,按调整后的统购价格供应。城镇按统销价格供应的粮油其统销价不变。 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对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用粮和糖奖粮,凡已调整统购价的应按调整后的统购价作为基价计算拨补差价款。以工代赈用粮的差价款和统购价款,仍按三部、行(86)财商字第359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北方玉米、南方稻谷和花生仁(油)、棉籽(油)的省间调拨价和出口拨交价格,按调整后的统购价为基础作价;外贸进口玉米大米、花生仁(油)、棉籽(油)的拨交价格,也按调高后的统购价为基础作价。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粮食油料品种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已变更) 财商字[1987]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