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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印发《出版物样本赠阅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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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等出版单位样本赠阅的财务管理,特制定《出版物样本赠阅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财政部和新闻出版署。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等出版单位样本赠阅的财务管理,降低成本开支,特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列入本办法进行管理的样书、样报、样刊、样带、样片(以下简称样本)包括:图书、报纸、期刊(杂志)、录音带、录像带、唱片等出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出版社(含音像,下同)、报社、期刊(杂志)社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音像单位。
  一、国营综合出版社、专业出版社、出版公司;
  二、国营报社和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报社;
  三、国营期刊(杂志)社和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期刊(杂志)社;
  四、国营音像企业和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音像单位。


    第四条 样本赠阅,是指出版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和赠送著译者(以下简称作者)的样本,出版单位有关部门和工作用样本,以及出版单位必须送请有关部门和领导审阅的样本。


    第五条 样本赠阅范围与数量:
  一、出版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数量向新闻出版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缴纳的样本;地方出版单位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机构和指定的图书馆缴纳的样本。
  二、出版单位赠送作者的样本
  (一)图书
  1.10人以下(含10人)和机关团体(创作、翻译、校点、编选等,下同)的作品首次出版,可赠送总数10--20册(套)。
  2.10人以上的作品首次出版,如是单卷本(不包括大型辞书、工具书)可赠送每人1册;如是多卷集,每人只赠送其主编(或收有作品)的有关卷1本;大型辞书、工具书、画册等,只赠送主要编纂者,每种赠送数量最多不超过20本。
  3.出版单位重印的图书不再赠送作者,如果修订后再版,可赠送作者样本,但赠送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出版赠送样书的50%。
  (二)期刊(杂志)
  期刊(杂志)每期可赠送刊有作品的作者1--2本。
  (三)报纸
  报纸每期可赠送刊登作品的作者1--2份。
  (四)音像制品
  音像出版单位首次出版发行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可赠送作者、导演和主要表演者样本。录音带、唱片每人赠送1--3盒(张);录像带每人1盒?
  三、出版单位工作样本:
  (一)出版单位的工作用样本,包括留存的版本以及资料、编辑、设计、校对、编务、出版、发行、财务等部门的工作用样本,参加评奖、展览等活动以及与有关出版单位对口交换的样本。
  (二)出版单位的工作用样本,图书每种不得超过60册(套)、期刊(杂志)每期不得超过100本;报纸每期不得超过250份。具体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商财政厅(局)确定。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工作用样本,必须由资料部门集中管理。录音带、唱片不得超过20盒(张),录像带不得超过10盒,有关部门需要时,从资料部门借用。
  (四)出版单位举行出版物首发式和看样订货所需的样本,应严格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商财政厅(局)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订。
  四、出版单位按照新闻出版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规定送有关部门或领导审阅的样本;音像单位按照主管部门规定送有关部门或领导审阅的样本。


    第六条 样本赠阅的审批与管理:
  (一)出版单位的样本赠阅,必须指定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并由专人审批。
  (二)赠阅样本时,要填写《样本领用单》(格式附后),凭单一式三联,分别由样本管理部门、成品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用于存查或报帐。
  (三)样本管理部门要按月(或季)编制《样本赠阅汇总表》(格式附后),并附凭单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入帐。
  (四)出版单位有关部门工作用的样本,应指派专人登记保管,每年清理一次,已用完的样本要如数交回样本管理部门,由样本管理部门集中折价销售或作为废品处理。
  (五)出版单位之间交换样本,必须由资料管理部门统一进行,交换回的样本要交资料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 样本赠阅费用列支的财务规定:
  (一)出版单位在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范围内赠送及领用的样本,可按实际成本或批发折扣在样本赠阅费中列支。
  (二)出版单位处理本单位有关部门工作用样本的收款,应全部交财务部门,冲减样本赠阅费支出。
  (三)出版单位超出本办法第 条规定范围和数量赠送的样本,不得在样本赠阅费中列支。其中:赠送外单位或个人的样本从本单位自有资金列支;赠送本单位职工的样本必须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并按规定缴纳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第八条 各级财政、新闻出版、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部门、单位、个人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闻出版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十条 中央单位参照所在地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出版物样本赠阅凭单
  出版物名称:
  单位定价(元)                19  年  月  日
┌─────────────────────┬────┬────┬────┐
│        赠 阅 对 象       │  数  │ 金 额 │ 领用人 │
│    (部门或姓名及工作单位)       │  量  │ (元)   │ 签 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批人:            复核人:        经办人:
出版物样本赠阅分类汇总表
              19  年  月  日
┌───┬──┬──┬───┬──────────┬────────────┐
│出 名│ 数 │ 单 │金 额│ 应入帐金额(元)   │   列 支 渠 道   │
│版  │  │  │   │ (出版物成本价   ├────┬────┬──┤
│物 称│  │  │   │   或批发价)   │ 样 本 │ 生产发 │奖励│
│   │ 量 │价 │(元)  │          │ 赠阅费 │ 展基金 │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批人:                      财务部门审核:
  样本管理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注:本表应入帐金额和列支渠道栏由财务部门按规定计算填列。)

 
关于印发《出版物样本赠阅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财政部
[1992]财文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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