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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8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全国各地区先后变动了食糖、肉、蛋等几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供货单位的供应价格也相应作了调整。为了确保国营企业的国家流动资金的完整和正常周转的需要,对上述商品的库存价值,根据1986年11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库存商品、物资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规定》的规定,应进行相应调整。现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凡购销食糖、肉、蛋和以此为主要原料的国营企业,一律按提价前一天的实际库存数量和各地新的订价(进价),调整帐面价值,所发生的新老订价差额,均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不得挪作它用。各级财政、银行要监督企业落实并在决算中加以反映。 关于副食品提价后国营企业商品库存升值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