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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报送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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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适应境外企业的发展需要我部须对境外企业有关财务基本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现将《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印发给你们,请按下求填报:
  一、各部门、各级财政厅(局)和境内管理单位要相互配合,认真好《基本情况表》。
  二、填报《基本情况表》的范围:中央及地方各部门、各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以国有资产入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中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境外企业所属的子公司也一并编列)。
  三、各单位报送的《基本情况表》内容要完整,数字要真实,并附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发展情况的简要说明。
  四、《基本情况表》务请于1995年2月底以前函报财政部外汇外事司。
联系电话:外汇处:8533625
关于报送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表的通知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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