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和商品储备食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4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工作的通知》和国发[1990]5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和食油商品储备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粮食储备的品种为大米、小麦、玉米。各地转作专项储备的粮食必须是完成合同定购、议转平等任务、并保证当地正常议销需要之后,从农民那里收购的新粮,严禁用议价库存粮划转,禁止向农民收购“过头粮”。

  二、粮食企业收购专项储备粮食按国家规定的分品种结算价格作为记帐成本。实际收购价格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结算价的差额部分,粮食企业列入盈亏;凡实际收购价高于国家规定结算价增加的开支,由地方自有财力负担,凡实际收购价低于国家规定结算价增加的收入,全部留给地方用于解决财政应补未补的挂帐或顶抵粮食企业亏损指标。

  三、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收购资金由银行贷款专项下达,专款专用,不准截留挪用。贷款按优惠利率计息,不加息不罚息。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贷款的管理意见,由人民银行另行通知。

  四、粮食企业收购的专项储备粮食,在1991年4月1日前统购价部分的贷款利息由地方财政负担,统购价与结算价之间差额的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从1991年4月1日起,中央财政对粮食企业在国家计划内收购的专项储备粮食按结算价给予全额贴息。中央财政贴息款按各地粮食企业在国家计划内收购专项储备粮食的实际数量、品种、贷款额和优惠利率及储存时间核定。地方财政、粮食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储备粮食利息补贴时,财政预算上列“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支出科目。粮食企业列“应收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补贴”科目。

  五、对库存专项储备粮食,在1991年1月1日前中央财政对粮食企业按实际库存数量每年每斤给予二分二厘费用补贴;从1991年1月1日起,专项储备粮食的费用补贴标准提高到每斤四分钱。地方财政、粮食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补的定额费用补贴时,财政预算上列“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支出科目;粮食企业列“应收政策性补贴至专项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科目。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储备粮食费用补贴应全额用于抵顶粮食企业亏损,不准用于建仓或挪作他用。
  专项储备粮的贷款贴息和费用补贴,由财政部拨给各省财政厅(局),各省财政厅(局)核实后及时拨给粮食局(厅),由省粮食局(厅)逐级下拨。粮食年度终了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六、国家商品储备食油必须是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完成国家下达的当年食油收购计划和保证正常议销后收购的新油,严禁用议价库存食油划转储备。

  七、从1991年5月1日起食油改按比例价核算成本后,商品储备食油也改按比例价记帐。1991年 4月30日企业库存的商品储备食油,一律按比例价调整帐面价值,其比例价与原统购价之间的差额相应增加“国家特种储备资金”。

  八、商品储备食油改按比例价记帐后,中央财政按比例价垫付利息,即在商业部、财政部核定的商品储备食油数量内,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划转食油商品储备的数量、品种和贷款优惠利率核定,具体拨补方式和财务处理均比照专项储备粮食贴息办法执行。今后这部分食油调拨或销售时,由调出或销售地区作为调拨价或销价的组成部分收回,专项上交中央财政。对今年5月1日前的商品储备食油,仍按两部的规定执行,即统购价与比例价的差价(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统购价的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

  九、专项储备粮食和商品储备食油的所有权归中央。凡地方没有完成1990年度合同定购与议转平、“中转地”进口粮食包干任务和1988、1989年度少购多销应补而未弥补的粮食,一律要相应扣减专项储备粮食,扣减部分的粮食中央财政不负担贴息款和费用补贴。

  十、要加强专项储备粮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粮食部门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粮食结算价和质量标准收购农民的粮食,不许压级压价。各级银行和财政部门要确保收购资金和补贴款及时到位。

  十一、与本办法相关的会计处理另行下达。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和商品储备食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工作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77.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