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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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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外汇业务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外汇业务发展,根据国家《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行开办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财务管理是全行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汇业务的一切财务活动,都应遵循《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规定。各种外汇财务收支标准、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标准、资金及财产多缺处理权限均按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业务发生日外汇牌价计算掌握。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损益集中、外汇利润额度分成的管理体制。几经总行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经办机构均为独立核算单位。各核算单位应根据财务科目帐户设置规定,按币种分别设置财务帐户,核算收支和损益。并根据总行定期通知的汇率,将各外币收支和损益折成人民币,与人民币收支和损益合并后,交入其主管行的财务收支和损益。为全面反映金行外汇业务的经营状况,各外币损益还应折成美元财务收支和损益逐级汇总上报。

  二、资金管理



    第四条 外汇资金,包括资本金、各项外汇存贷款、往来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借款、其他资金等所有外汇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各行在经营外汇业务中,要讲究经济核算;大力组织外汇资金来源,合理运用和灵活调剂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严格库存现钞限额管理,及时组织外钞调运;定期清理非业务性占款,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五条 资本金是农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营运资金。经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机构,其主管行应拨足注册资本金,并根据经办行业务发展需要每年增拨一定数量的资本金。除因汇率、牌价变动引起资本金的正常增减外,未经批准均不得擅自核销资本金。

    第六条 国际金融组织借款的取得,应建立在落实转贷项目及还款来源、配套人民币贷款资金的基础上,由总行统一组织。国际金融组织借款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中国农业银行外资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讲究经济核算,保证借款到期顺利归还。

    第七条 凡经办外汇买卖业务的行处,应及时对外汇买卖业务引起的外汇头寸“多头”或“空头”进行合理的抛补,尽可能降低“外汇买卖”科目下的外币余额,保持外汇买卖的平衡,避免外汇风险。

    第八条 为准确核算外汇损益,保证外汇业务核算单位的正常人民币支出需要,对人民币资金来源不足以抵补人民币支出的外汇业务经办单位,应由其主管行拨付一定的人民币业务周转金或人民币信贷基金。未经批准,各行不得擅自将人民币支出转化为外币支出。

    第九条 农业银行存欠国外代理行的外汇资金,由总行集中管理,未经总行同意,各行不得直接在海外联行及代理行开立帐户。

  三、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条 外汇业务财务收支计划,是进行经营决策,考核内部经济效益的依据,也是指导外汇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经办单位除应按规定编报人民币外汇业务财务收支计划纳入其主管行财务收支计划以外,还应单独编报以美元为货币单位的外汇业务财务收支计划报送主管行。

    第十一条 美元外汇业务财务收支计划,包括美元外汇业务收支计划表、国际组织会费明细表、外汇业务基本数字表和临时出国用汇计划表等。各经办单位应根据当年外汇信贷收支情况和国家规定的非贸易外汇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既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又节约费用开支的原则,在预测下年外汇业务增减变化的基础上编制上报。各分行对下年美元外汇业务财务收支计划,应于年前十一月底前报至总行。

    第十二条 外汇业务财务收支计划按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的程序编审。经核批下达的财务计划,各行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财务收支计划时,应按计划报批程序办理。

  四、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外汇业务财务收支,是指在进行外汇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利息收支、费用收支、外汇买卖损益、结算业务收支以及税款支出、营业外收支等。一切财务收支都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正确反映,准确计算,认真核实,保证损益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各项外汇费率和存贷款利率,由总行统一制订并下达执行,各行不得擅自变动。对外汇业务各项利息收支,要定期复查核实,发现多收少付、多付少收的利息,由有关人员提出凭据,经财会负责人审核签字,从有关帐户退还或补收。

    第十五条 “外汇买卖”科目是在外币分帐制下的一个过渡性科目,在外汇会计核算过程中起联系和平衡的作用。年终决算时,各经办单位应按总行规定的决算牌价,将“外汇买卖”各明细帐下的外币余额折成人民币,与该明细帐上的人民币余额对比,计算出外汇买卖损益。各帐户损益轧差汇总后,视纯益或纯损分别通过分录转入“营业收入”科目外汇业务收入帐户或“各项存款利息支出”科目外汇业务支出帐户。

    第十六条 各项外汇财务支出,按权责发生制核算。
  1、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应付未付利息。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应付未付利息按一年期以上各存款利率档次以原市按季计提。当季实际支付的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在预提的应付未付利息中冲减。为便于考核和计算,一年期以下定期和定活两便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在“各项存款利息支出”科目“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帐户中列支。
  2、外汇贷款呆帐准备金。外汇贷款呆帐准备金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按年初各项贷款余额、规定的提取比例和上年度决算牌价在年初提取。核销外汇呆帐损失应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七条 外汇业务财务支出,分别不同性质实行“实报实销”或“指标管理”办法。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非业务支出、税款支出及营业外支出,按规定实报实销。外币费用支出实行指标管理,由总行核批费用指标支出计划。外币费用指标支出计划属指令性计划,一经下达,各行都必须严格掌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外汇业务各项人民币、外币费用,均纳入其主管行的综合费用率内管理。

    第十八条 外汇业务各项费用,凡可以使用人民币支付的,一律不准使用外汇;必须开支外汇的费用,应严格控制在开支范围和指标以内。外汇现汇费用开支范围如下:
  1、外钞运送过程中支付给境外金融机构的现钞运输费、保险费等;
  2、办理外汇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电传电话费、电传线路租赁费以及与境外计算机系统联网、租用国际商业通讯和信息系统的租金支出等;
  3、付给国内外同业或企业的各种手续费;
  4、我行人员因业务需要经批准往境外银行出差的住宿、交通和生活补贴开支;
  5、开展外汇业务购置的报刊、资料、书籍费用以及境外储蓄宣传费;
  6、租用境外、境内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房租租金、水电费及管理费支出;
  7、必须用外汇支出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8、因国际外汇业务纠纷所支付的咨询费、诉讼费和境外律师聘请费;
  9、其他必须开支的外汇费用。这部分费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后方能列支,年终决算时应逐项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外汇业务收入必须按规定交纳各种税金及附加费,各种税款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具体交纳办法按当地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五、损益管理



    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各行应按总行规定决算牌价进行年终决算,结出损益,并于次年初10日内将折合美元的外汇利润划至总行确定的帐户。待总行统一结汇后,返还外汇利润相应人民币资金。

    第二十一条 外汇业务利润分配,实行人民币利润留成和外汇利润额度分成双线清算办法。
  1、按外汇折合人民币汇,总利润及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信贷基金提取比例分别计提人民币利润留成资金和信贷基金。
  2、按核定的外汇利润额度留成比例和配套的人民币资金,提取留成外汇资金。

    第二十二条 外汇利润额度的清算。各行外汇财务决算(仅指美元决算部分)待总行批复后,由总行返还外汇留成资金,并收回相应人民币资金。

    第二十三条 留成外汇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外汇业务必需的设备、干部培训费、归还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设备和开展培训的贷款及相应部分的承诺费和利息支出。这部分现汇不得用于奖金、集体福利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开支。留成外汇资金结余可以充实资本金,但不能逆序使用。

  六、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外汇业务财务报表,是外汇业务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各级行要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保证数字准确真实。不准造假帐,报虚帐或有帐不报。

    第二十五条 外汇财务报表分别币种填列。各经办单位除按规定将各币种折成人民币汇总并上报其主管行外,为反映全行外汇业务财务状况,各经办单位还需上报各外币折合美元的汇总报表。各分行上报总行的外汇财务计划、决算各项报表,均以折合汇总的美元币种报送。

    第二十六条 外汇财务报表包括以下几种:
  1、季报:临时出国用汇计划执行情况表,次季初5日内报至总行。
  2、半年报:财务收支半年报,用损益明细表代替,按损益类科目的6月末余额及上年度决算牌价编报,分行于7月底随同本市半年报一并报至总行。
  3、年报:
  (1)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以损益明细表代替);
  (2)暂收、暂付款项、待摊费用科目明细表;
  (3)固定资产表;
  (4)应付未付利息计算表;
  (5)国有资金情况表;
  (6)专用基金平衡表;
  (7)专用基金支出明细表。
  年报表各分行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随同本币年报表一并报至总行。

    第二十七条 外汇业务财务报表要按照总行统一报表格式和要求上报,不能随意增加帐户和项目。财务报表各项数据应与会计报表相关科目核对相符。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农业银行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经营活动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汇业务也要定期按《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资金情况、成本情况、盈亏情况、费用开支情况等进行分析,并逐级向上报告。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如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属总行。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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