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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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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地质行业形势发展的需要,继续支持地质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如下:
  一、用于地质勘探工作的各项国家地质工作拨款,必须纳入国家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动用结余资金(含其他拨款)扩大工作量,必须报经国家计委、建设银行总行批准。
  二、地质工作支出,包含以下3部分:
  1.地质工作项目支出
  (1)地形测绘;(2)地质测量;(3)地质遥感;(4)物化探;(5)槽探;(6)浅井;(7)坑(硐)探;(8)钻探;(9)油气测试;(10)岩矿试验;(11)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12)其他地质工作;(13)工地建筑。
  专业性较强的地质工作,可在工作项目下自行增设专用工作项目。
  2. 地质其他支出
  (1)职工教育经费;(2)子弟学校经费补贴;(3)劳动保险费;(4)离退休人员经费;(5)退养人员费用;(6)缴纳社会保险金;(7)多种经营单位人员补贴;(8)富余人员补助费;(9)其他。
  前款(7)多种经营单位人员补贴,是指地质勘探单位安排职工从事多种经营活动,在开办初期确有困难的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单位,按照《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五、(五)款的规定给予的补贴;(8)富余人员补助费,是指地质勘探单位在工资基金计划内发给闲置待岗人员的生活补贴;(9)其他,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支出,包括非常损失,环境保护费,经批准出国考察人员费用,经批准从地勘费(或结余资金)转作国拨流动资金,地勘单位成建制组成、撤销、搬迁过程中按规定可由地勘费开支的费用。
  3. 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
  (1)管理部门经费:指中央有关地质主管部门,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批准,由地质勘探费列支的各项经费。
  (2)管理机构经费,指各有关地质主管部门直属管理机构及省级管理机构,经批准在地质勘探费中列支的各项经费。
  中央各有关地质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的经费,由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开支标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审批。主管部门按照批准额度安排年度地质勘探计划后,方可支用。各建设银行经办行按照总行的审批文件和年度地质勘探计划监督拨款。
  (3)管理机构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经费:指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同意,在地质勘探费中列支的管理机构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经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勘探管理机构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应按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分行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管理机构不得自行分配、核定本身的经费预算。
  三、按照《关于地质勘探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精神,原在预算内地质勘探费“地质其他支出”科目中单独核算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按照地质勘探和行政、事业单位分别改在“工资及津贴成本项目”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明细科目中列支。
  四、按照《中央级地质勘探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地质勘探单位、管理机构及子弟学校等按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实行经费预算包干的单位,原在节约留成额中先提取相当于人均一个半月标准工资额度的奖金,改为直接从“工资及津贴”成本项目或“工资”项目中提取,并转入“职工奖励基金”科目。
  五、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含地质市场使用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其折旧率要适当高于预算内地质工作所使用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折旧率。
  六、地质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向地质勘查基金归口管理部门承包黄金等矿种储量,所取得的承包合同价款与分包给所属单位的实际分包价款之间的差价部分,在“地质勘查基金拨款”下单设“勘查基金风险金”,分别矿种进行核算。这部分资金应用于该矿种的地质工作,并列入国家或部门(含管理机构)的地质工作计划。建设银行依据计划办理拨款并实施财务监督。
  七、本补充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建设银行、 财政部
建总字发[199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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