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供应的管理,使其达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保证国家财产的完整和安全,根据现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供应管理的对象、范围和要求。
1.对象。指建设银行系统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的供应,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的各级行处及总、分行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的供应。
2.范围。基本建设物资是指钢材、木材、水泥等材料;汽车是指载重汽车、旅行车、吉普车、小轿车和大客车运钞车专用车等。
3.要求。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物尽其用是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供应管理的基本要求。因此,各级行处均应指定专门处、室具体负责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进行对口管理。
第二章 供应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建立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供应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行处的供应管理职责和权限,是做好供应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
第四条 职责和权限范围划分。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的供应实行分级管理。
一、基本建设物资:
1.总行:
(1)汇总编制、上报年度全行系统需求计划;
(2)根据有关部门(物资部门和建材部门)下达的数量指标,提出分配方案,并报有关领导审定后分配;
(3)办理物资的划转和订货手续;
(4)按时分配下达基本建设物资指标;
(5)负责处理划转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制定、修改供应管理办法,保管和转发有关文件;
(7)检查分行执行制度、建指标帐以及检查物资的使用情况。
2.分行:
(1)按期汇总编制、上报年度全辖需求计划;
(2)根据总行下达的物资指标,负责分配以及办理有关手续等项工作;
(3)负责组织计划外物资货源,并进行协调和分配;
(4)根据总行有关规定,保管和转发总行有关文件;
(5)检查辖属行处建立基本建设物资的管理制度,检查物资的购置和使用情况,及时调剂余缺。
二、汽车:
1.总行:
(1)汇总编制、上报年度全行系统的需求计划;
(2)根据物资部门分配下达的汽车计划指标,组织订货、分配,负责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组织运钞专用车的鉴定、订货和分配等项工作;
(4)组织计划外车源,并进行协调和分配等项工作;
(5)制定、修改管理办法,转发有关文件;
(6)检查各行汽车的建制、建帐情况。
2.分行:
(1)按期汇总编制、上报年度全辖的需求计划;
(2)负责向当地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申报办理国家规定专控汽车的购车手续;
(3)根据总行分配下达的汽车指标和全辖行处的需求情况,分配车辆,组织办理车款结算、提车等项工作;
(4)组织计划外车源,并进行协调和分配等项工作;
(5)根据总行有关规定,保管和转发总行有关文件;
(6)检查辖属行处汽车的建制、建帐情况,了解辖属行处汽车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及时调剂余缺。
三、地(市)行及以下行处的管理责任制由分行确定。
第五条 各行必须加强各项物资的订货、采购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不得进行物资经营活动,物资管理人员要廉洁奉公,认真负责管好各项物资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建设银行各行的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的供应,实行计划管理。
第七条 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基本建设物资计划的编制依据:
基本建设物资计划的编制应根据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预测为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备料部分的物资需要量。
二、汽车需求计划的编制依据:
1.根据汽车的配备原则,本年机构、储蓄网点配备汽车的缺编情况,并预测下年度机构、储蓄网点设置、建设计划,应新增汽车的需要量;
2.根据现有汽车的使用年限、行驶里程,使用和保养状况,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定的汽车报废数量,安排汽车的更新计划。
3.用于购置汽车的资金情况。
第八条 计划的编制程序、办法和上报时间。计划为自下而上的编制,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一、总行:
根据分行上报的年度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需求计划,分别审核汇总,并编制年度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需求计划,于每年10月份向国家物资部申报下年度计划。
二、分行:
1.根据各地(市)行上报的下年度基本建设物资需求计划和汽车新增、更新需求计划,以及分行本身的需求量,进行审核、汇总,分别编制全辖下年度基本建设物资需求计划、全辖下年度汽车需求计划(编报格式见附表);
2.分行在编制基本建设物资需求计划时,应列明需总行供应数、地方安排数、市场采购数和能够自行调剂解决数(包括动员内部资源、补偿贸易、以物易物等互惠形式解决的物资);
3.下年度计划编妥后,应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总行。
4.地(市)行计划的编报办法和上报时间由分行确定。
第九条 计划指标的分配。年度计划指标自上而下进行分配。总行收到国家物资部分配的年度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计划指标后,即根据各分行编报的计划,综合平衡后,进行分配,或指标划转,或组织订货,签订合同。
第十条 国家计划分配的缺口部分。国家计划分配的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后的缺口部分,由各行通过多种渠道,组织货源。
第四章 基本建设物资的供应和管理
第十一条 我行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的三种形式:
1.划转方式;
2.总行统一订货;
3.分行在地方(部门)分配的指标订货或市场购买。
第十二条 划转方式。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以划转方式进行分配。
一、划转方式,即总行根据国家物资部分配我行的基本建设物资计划指标,制定分配方案,送国家物资部,由国家物资部统一划转到所属有关地区的物资供应部门,由分行与当地有关物资供应部门,签订合同,办理付款、提货等有关手续。
物资市场开放的地区不适用此种方式,所需有关物资按当地供销渠道自行联系订购。
二、以划转方式供应基本建设物资的具体办法:
1.划转分配指标。总行根据国家物资部分配我行的基本建设物资计划指标,经总行综合平衡后,制定分配方案,填制“供应××物资划转指标通知单”,报国家物资部,由国家物资部统一将计划指标划转到各分行所在地区的物资供应部门;同时,总行通知各有关分行。
2.订货、付款和提货。分行接到总行分配基本建设物资指标的通知后,按通知要求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订货手续:
钢材指标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金属公司等有关部门联系;
木材指标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木材公司或供应站联系;
水泥指标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筑材料公司或工业供销公司联系。
并与其商订所需品种、规格和数量,落实货源后,办理订货手续,签订合同(协议),办理付款结算、验收提货。
第十三条 总行统一订货分配的基本建设物资,由总行根据国家物资部下达的指标,编制分配计划,并按分配的计划指标直接与生产厂家(或物资供应部门)签订订货合同,办妥订货手续后,即将订货合同副本为附件通知所需分行。
分行收到总行代订合同副本通知后,应即与订货生产厂家(或物资供应部门)联系,办理付款结算、提货。
第十四条 做好基本建设物资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正确选择物资的品种、规格和价格,做到物尽其用,防止物资积压;严格执行付款结算制度;正确选择物资的供应方式和运输路线,降低基本建设物资的供应成本。
第十五条 做好基本建设物资的保管工作。各行处应指定专门处、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负责基本建设物资的管理工作;选择适宜的保管方式、保管场地,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物资的管理制度,防止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从而保证国家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条 各行处对已到货的基本建设物资,应及时组织人员验收、入库,直接运往工地使用的物资,也应及时正确补充办理必要的出入库手续。物资的验收、入库和出库必须有2人以上办理并签字盖章,以示证明。
第十七条 加强基本建设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行应设专人管帐、管物,要贯彻帐物分管的原则,不得由1人统管帐户和物资。
管帐人员负责物资的结算,根据物资的原始发货票记载基本建设库存物资的总帐和明细分类帐。
管物人员负责物资的验收、入库、登记、保管、出库等管理工作,并根据有关出入库凭证对库存的基本建设物资进行数量核算。
各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严格执行物资的验收、入库、领用出库和定期盘点制度,每年年底必须对库存的基本建设物资进行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簿相符,切实做好基本建设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汽车的配备、购置和管理
第十八条 汽车的配备原则。建设银行各级机构,根据本行财力可能和业务工作的需要,逐步配备各种车辆。车辆分为:
1.生产性车辆,包括业务用车和运钞专用车;
2.非生产性车辆,指生活用车,包括职工生活运输车和大中城市交通用车。
运钞专用车是办理现金出纳、储蓄业务的专用车辆,不得挪作它用。开办现金出纳业务的行处均可配备运钞专用车辆,另外各级行处可根据储蓄网点的数量、运输间距等情况,一般3~4个网点配备1辆车;其他业务用车和生活用车按当地配车标准配车。
第十九条 汽车的购置。我行汽车购置的二种形式:
1.国家计划分配以及总行统一订购的汽车;
2.分行按地方(部门)分配的指标购买汽车。
第二十条 国家计划分配以及总行统一订购的汽车,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国家计划分配的汽车
1.订货。总行在国家物资部分配的汽车指标内,根据各分行编报的需求计划,统一签订订货合同,办理订货手续,办妥后,即拟发“分配汽车通知单”和合同副本通知有关分行。
2.办理控办手续、付款、购置。分行收到总行“分配汽车通知单”和合同副本后,凡属国家规定的专控汽车应即到当地“控办”申报,办妥购车“控办”证明后,按合同办理付款结算和提车手续。
二、总行统一订购汽车
1.订货。总行根据各分行编报的运钞车需求计划,统一向定点运钞专用车生产厂家签订订货合同,办理订货手续后,即拟发“关于分配运钞专用车的通知”通知各有关分行。
2.办理控办手续,确定购车数量。各分行收到总行“关于分配运钞专用车的通知”后,应即到当地控办申报,办妥购车控办证明后,即向总行上报控办准购汽车数量。
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购买数量,签发“提车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给运钞车生产厂家,凭以供车,一份给有关分行,凭以组织提车。
3.付款、购置。分行收到总行的“提车通知单”后,按规定的提车时间、地点,组织付款提车。提车时,应持购车控办证明、提车通知单、付款结算凭证等,径往提车厂家,办理付款结算,提车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分行按地方(部门)分配的指标购买汽车。
各分行按地方(部门)分配的汽车指标,购买汽车,分配到所属行处,凡属总行规定配备汽车原则和标准范围内的,均可向总行财会部申报,并可由总行财会部出具公函,即“同意你行购置××汽车通知”,分行可据此向当地“控办”协商申报,办妥控办准购汽车证明后,才准许付款购车。
其余手续可比照前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处购置汽车应做到手续完备,即:
1.属国家规定专控的汽车须具有“控办”准购汽车证明;
2.须到国家核准的汽车经营单位购车,经营单位开出的发货票须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
3.所购国产汽车品种应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
4.所购进口汽车应具备有效的商检证明,国家物资部的准运证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做好汽车的日常管理,确保汽车的正常使用,特别是运钞专用车的正常使用。各行处的财会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汽车使用部门应密切配合,按规定建制、建帐、建簿、建档,共同做好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汽车的正常使用。
有关汽车管理的具体办法应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问题,应随时上报总行,由总行统一研究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表一:
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物资需求计划表编报行: 19 年度 单位:立方米,吨
--------------------------------
项 目 | | 其 中: |
|本 年度|----------------|
|需用计划|地 方|调 剂|市场采购|需总行|备 注
材料名称 | |安排数|解决数|供应 数|供应数|
-----|----|---|---|----|---|----
甲 | 1 | 2 | 3 | 4 | 5 | 乙
-----|----|---|---|----|---|----
钢 材 | | | | | |
-----|----|---|---|----|---|----
木 材 | | | | | |
-----|----|---|---|----|---|----
水 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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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制表: 联系电话: 编报日期:19 年 月 日
编表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下年度
计划。
附表二:
建设银行汽车需求计划表
编报行: 19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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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 | | | 计划数量(辆) |
序|汽车种类|汽车型号|生产厂家|------------|备 注
号| | | | |其中: | |
| | | |合计| |本年更新|
| | | | |本年新增|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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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制表: 联系电话: 编报日期:19 年 月 日
编报说明:1.本表只列报需总行供应车辆的计划数。
2.“汽车种类”按运钞专用车、吉普车、旅行车、微型车、小轿车、大客车、卡车等顺序填列。
3.“汽车型号”、“生产厂家”按总行每年下发的可供汽车品种目录填列。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下年度计划。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建月报表(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健全我行系统基本建设财务、统计报告制度,方便各行的报送,在原“基建快速月报”和基建统计月报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化,合并为一张报表,即“基建月报表”。现就有关编报问题说明如下:
一、基建月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基建月报表”不含更新改造和零星基建部分的有关数字,有关更新改造项目的数字,按规定在年度综合统计报表中反映;地方统计部门要求编报的统计月报,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二)本表金额一律填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建筑面积填至1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四舍五入;项目填至“个”。
(三)本表应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报到总行财会部,当月无数字变动的,应电告总行。
为了保证“基建月报表”的汇总上报,邮程时间长的分行,一律用电报报送。
(四)“基建月报表”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基建快速月报”和“基建统计月报”等四张报表停止执行。
二、“基建月报表”项目的填制方法
(一)本表1~14行项目内容均按“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基建快速月报的编制方法和要求填列。其各项有关数字含中央和地方两部分内容。
(二)15行~44行项目内容均按原“基建统计月报”内容和要求填列,并将中央和地方两部分内容分开填列。
(三)本表有关各项目的填列和有关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1.1行-2行=3行
2.第5行“本年投资借款累计”反映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经批准安排的拨改贷和建设银行贷款累计借款数;
3.第9行“投资借款完成数”反映本年投资完成额中,国家批准的拨改贷和建设银行贷款完成的投资额;
4.15行、16行“部分投资完成额合计”,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发生的基建投资完成额,其中不含转出投资部分;
5.21行、22行“其他费用”,反映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发生构成投资完成额的应核销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以上各项目之间的关系为:
15行=17行+19行+21行
16行=18行+20行+22行
15行=23行+25行
16行=24行+26行;
6.27行、28行“住宅”,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部分投资完成额合计中职工住宅完成部分;
7.29行、30行“新增固定资产”,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
8.31行、32行“施工项目个数”,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开工的新建、改建、续建项目个数;在一个年度之内,上述项目个数,自年初起只可能增加不得减少;
9.33行、34行“本年新开工项目个数”,反映在本期施工项目中,当年新开工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个数;在一个年度之内,上述项目个数,自年初起只可能增加不得减少;
10.35行、36行“全部建成项目个数”,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建设成项目个数;在一个年度之内,上述项目个数自年初起只可能增加不得减少;
11.37行、38行“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含本期内已竣工和决定停缓建项目的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期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缓建,在本期复工续建项目的建筑面积;
12.39行、40行“住宅”,是指施工面积中住宅部分的施工面积;
13.41行、42行“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鉴定合格,达到使用条件,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的建筑面积;
14.43行、44行“本年竣工房屋价值”,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
15.地方和中央拼盘项目,可按各自投资比例分析填列,统计项目个数时只能反映中央或地方其中一方,不得重复填列;
16.电报报送时,以电报代号代替项目名称,项目代号后面列出所报数字并加小括号,所报数字若为负数,数字之前置“0”。
例:1.拨款限额累计200千元;
2.拨款限额支出50千元;
3.拨款限额结余150千元;
……
41.竣工面积30百平方米。
电报报送时:01(200)02(50)03(150)……41(30)。
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建月报表
金额:千元
单位:面积:百平方米
编报行 199 年 月份 个数:个
------------------------------------------------
顺| |金 额| 顺| |金 额
序| 项 目 内 容 |-----| 序| 项 目 内 容 |------
号| |中央|地方| 号| |中央|地方
--|----------------|--|--|--|------------|--|---
01|(一)拨款限额累计 | | |17|(2)设备、工器具购置 | |
--|----------------|--|--|--|------------|--|---
02| 拨款限额支出 | | |18|(3)其他费用 | |
--|----------------|--|--|--|------------|--|---
03| 拨款限额结余(1-2=3)| | |19|2.性质:(1)新建 | |
--|----------------|--|--|--|------------|--|---
04|(二)本年自筹资金拨款累计 | | |20| (2)改扩建 | |
--|----------------|--|--|--|------------|--|---
05|(三)本年投资借款累计 | | |21|3.用途: | |
--|----------------|--|--|--|------------|--|---
06|(四)本年投资完成额累计 | | |22| (1)营业用房| |
--|----------------|--|--|--|------------|--|---
07|其中:基建基金拨款完成数 | | |23| (2)职工住宅| |
--|----------------|--|--|--|------------|--|---
08| 自筹资金拨款完成数 | | |24|(九)新增加固定资产 | |
--|----------------|--|--|--|------------|--|---
09| 投资借款完成数 | | |25|(十)施工项目个数 | |
--|----------------|--|--|--|------------|--|---
10|(五)交付使用财产 | | |26|其中:本年新开工项目个数| |
--|----------------|--|--|--|------------|--|---
11|(六)在建工程 | | |27| 全部建成项目个数 | |
--|----------------|--|--|--|------------|--|---
12|(七)基建结余资金 | | |28|(十一)施工面积 | |
--|----------------|--|--|--|------------|--|---
13| 其中:需要安装设备 | | |29|其中:(1)职工住宅 | |
--|----------------|--|--|--|------------|--|---
14| 库存材料 | | |30| (2)竣工面积 | |
--|----------------|--|--|--|------------|--|---
15|(八)部分投资完成额合计 | | |31|(十二)本年竣工房屋价值| |
--|----------------|--|--|--|------------|--|---
16| 其中:1.构成:(1)建安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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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199 年 月 日
关于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基本要求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是反映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成果和检查投资计划执行的依据,对及时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都将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为此各行必须认真地做好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编报汇审工作。现将有关编报决算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88)财会字第66号通知要求增设部分帐户和核算项目
(一)关于“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的核算
中央级拨款单位1988年及以后年度使用的基本建设拨款应在“基建拨款”科目内调增设置“基本建设基金拨款”明细核算科目,并在“基建拨款”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二级科目中单设帐页核算和反映。“资金平衡表”资金来源方“以前年度拨款”中,在“自筹资金拨款”项目(57行)后,增加“基本建设基金拨款”项目,(58)行“待转自筹资金拨款”项目(64行)后,增加“本年基本建设基金拨款”项目(65行);补充资料资金来源中,“建设银行借款”项目后,增加“基建基金拨款”项目;“基建投资表”第8栏“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项目,改为“基建基金拨款”;“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待摊投资明细表”中,“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转出投资”各项目合计的其中“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部分项目(19行)均改为“基建基金拨款部分”项目。
1988年、1989年总行下达的国家预算内拨款和地方下达预算内拨款均应调整到基建基金拨款科目内反映。地方安排的如果未规定纳入基建基金的预算拨款,仍在原预算拨款科目内反映。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支付和核算
国家拨款(包括拨改贷投资)进行的建设项目,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从国家拨款中支付,用银行借款和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从企业留利或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预算拨款和基建拨改贷的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在“应核销投资”科目中(设明细科目)核算;在“应核销投资明细表”中,增加“耕地占用税”项目予以反映。自筹资金的建设单位,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在留利或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不在基建财务决算中反映。
(三)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支付和核算
自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在“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在“待摊投资明细表”中增设“土地使用税”项目予以反映。在“19.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项下,增加“20.土地使用税”项目。
二、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核对帐户。要把总帐帐户和二级帐户以及有关帐户余额核对一致,凭证与帐簿数字相符,计划指标与登记簿相符。
(二)认真清理往来款项,做好工程价款结算和财务清算工作,尽量减少不正常的资金占用。
(三)认真进行清仓查库工作,年度决算前,必须对库存物资进行核实,对盘亏、盘盈、报废的物资要按规定的手续以及审批程序及时处理。
(四)认真检查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当年有预算拨款的单位,要认真做好拨款户的核对,签证和限额注销等项工作。
(六)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文件,并根据文件的精神结合本行实际进行周密布置,提出明确的要求。针对辖属行处的业务水平,可以以会代训或集中学习培训等方式,组织学习“国营企业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办法,提高基建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范围
(一)凡有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和自筹基建投资项目的行处和单位,不论是当年新开工项目还是以前年度投资未核销的项目(含有在建工程、结余资金等)都要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工程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基建计划,不准施工。过去已经搞了的计划外工程不得列入年度基建财务决算。
(三)更新改造和零星基建投资不得列入基建财务决算。
四、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内容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由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二部分组成。
(一)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含补充资料)、“基建投资表”、“应核销投资及转出投资、待摊投资明细表”。结合我行系统情况免报“基建借款情况表”、“专用基金表”、“基建投资包干情况表”。基建财务决算报表格式一律执行总行财会部的统一规定。
(二)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2.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及执行情况,详细说明中央基建基金投资、地方预算投资以及自筹基建投资计划安排情况;
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4.其他为清理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建设单位编制基建财务决算的原则和要求
(一)基建财务决算报表是综合反映会计年度内日常核算帐簿记录的总结资料,帐户与报表中的有关数据、指标都必须互相符合,保持一致。确保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清晰性”是编报基建财务决算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完整性”即:必须按总行布置的统一表式、内容填报,汇总单位齐全,表内有关项目必须全部按规定要求填列,不得自行取舍和遗漏;“准确性”即: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坚持如实反映财务活动情况,帐表数字一致,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数据必须做到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及时性”即: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期限报送决算,不得影响全国的汇总工作;“清晰性”即:包括决算报表和说明的清晰。报表中无法反映的财务活动情况,必须附以简要明确的文字说明。
(二)财务决算报表数字必须以帐户和登记簿为依据,表内数字必须与有关帐户登记簿记录一致。
(三)报表填报金额一律以千元为单位,千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基建财务决算报表内有关年初数,必须同上级行批准数相一致,不得随意调整,如有调整变动时必须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情况。
(五)年度投资完成额必须控制在年度投资计划之内,超计划完成投资的部分不得列入决算。
(六)资金平衡表中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合计必须衡等,表内各项目之间有关数字以及与其他附表之间必须衔接一致,没有技术性差错。
六、管辖行审核汇编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的基本要求
(一)管辖行要认真审查辖属行基建财务决算报表,审核无误后方可汇总。
(二)分行上报总行的基建财务决算报表,必须加盖有制表人、复核人、会计主管、主管行长或负责人名章,并装订成册,封皮加盖行名公章。
(三)审核基建财务决算报表中资金平衡表项目之间的关系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结余资金年末数=基建拨款合计-基建支出合计-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或:结余资金年末数=基建投资表中自开始建设起拨款累计-自开始建设起投资完成额累计-自开始建
设起应核销其他支出累计
2.本年投资完成额=基建支出合计-应核销其他支出-在建工程年初数
3.以前年度拨款=在建工程年初数+结余资金年初数
4.“应核销投资”、“应该销其他支出”、“转出投资”年末数同明细表有关项目的合计数一致;
5.“在建工程”年末数同基建投资表中自开始建设起投资完成额累计项下的“在建工程”数字一致。
七、分行及总行直属单位上报总行的基建财务决算报表于2月15日前报总行财会部。建设单位上报时间由分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