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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部解读《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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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06]62号)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财政部、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发《暂行办法》。

  二、对于不同来源的资金,《暂行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办发[2006]62号文件规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各民口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暂行办法》规定,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三、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和重点是什么?

  《暂行办法》规定,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根据WTO要求和公共财政原则,《暂行办法》规定,重大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的研究类型和研发阶段为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四、重大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都有哪些?如何确定?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课题)实施风险和财政投入风险,简化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立项管理程序,避免盲目和无序竞争,《暂行办法》规定,要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承担单位的性质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暂行办法》是按照什么原则确定重大专项资金各管理层级的管理职责的?

  《暂行办法》规定,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三部门、财政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三部门在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

  《暂行办法》规定,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实施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作为预算编制和审核的前提和基础。

  七、财政部在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

  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并核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决算等。

  八、领导小组在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对配套资金落实负有责任;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

  九、牵头组织单位在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

  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实施的责任主体。为此,《暂行办法》规定,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其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

  十、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

  重大专项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为此,《暂行办法》规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十一、重大专项资金是如何核定的?

  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十二、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如何核定?

  参考国外有关做法,结合重大专项特点,《暂行办法》将项目(课题)经费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十三、什么是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哪些具体支出项目?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基本建设费等。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十四、什么是设备费?开支设备费有哪些具体规定?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科目细分为设备购置费、试制改造费和租赁使用费三类,考虑到当前科研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浪费严重、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暂行办法》鼓励根据重大专项任务需要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对于设备购置经费则从严审核与把握:对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新购的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联合评议;在根据直接费用一定比例计算间接费用时,设备购置费要从计算基数中扣除。

  十五、什么是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暂行办法》规定,大宗及贵重材料,即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在编制预算时须填写明细;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需在编制预算时填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净价(不含关税)。

  十六、什么是测试化验加工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也可以支付给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对量大及价高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即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需测试化验加工的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须填写明细。

  十七、什么是劳务费?有无开支标准及比例等限制?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考虑到重大专项中,不同地区之间、不同项目(课题)之间劳务性费用开支差别较大的情况,《暂行办法》没有限制“劳务费”的开支比例及标准,各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实施项目(课题)的实际需求,如实编报“劳务费”预算。

  十八、什么是专家咨询费?具体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暂行办法》规定,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具体开支标准见附表。

  十九、什么是基本建设费?对开支基本建设费有哪些规定?

  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考虑到重大专项实施中会有一些示范工程等基本建设的内容,《暂行办法》中允许列支基本建设费,但基本建设费应当单独列示,其管理和使用应当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如发生基本建设费,在预算申报书中还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

  二十、什么是间接费用?对间接费用具体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等有哪些规定?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

  具体比例上,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二十一、不可预见费如何核定?

  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进行管理。因此,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课题)预算时并不需要考虑和编制不可预见费,当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确实需要追加预算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二十二、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如何核定?

  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包括两个层面:承担项目(课题)研发任务的单位,其围绕重大专项实施发生的管理性费用从项目(课题)经费中的间接费用中安排;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承担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单独核定。

  二十三、什么是前补助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二十四、前补助项目(课题)的预算编制有哪些基本要求?

  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并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应当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

  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

  二十五、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基本流程是什么?

  《暂行办法》规定,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单位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内容,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第二,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汇总编制重大专项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在当年“一上”部门预算前一个月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有两个及以上牵头组织单位的,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联合其他牵头组织单位汇总报送。

  第三,财政部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结合评审结果及当年财力状况,批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和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四,财政部根据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确定下年度项目(课题)预算控制数,下达至牵头组织单位,同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有多个牵头组织单位的,预算控制数分别下达至各牵头组织单位。

  第五,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组织编报“二上”预算。

  第六,财政部按照法定预算程序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并将批复情况函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

  二十六、重大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方面有哪些要求?

  第一,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重大专项按照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牵头组织单位在合理划分研发阶段和关键节点、明确关键节点任务和研发进度等资金拨付条件的基础上,综合考核各项目(课题)的阶段目标和关键任务节点的完成情况,在1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用款计划,并将财政部审核后拨付的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财政部通过特设账户管理和核算重大专项资金。

  二十七、重大专项资金的预算调整审核批准权限和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暂行办法》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的审核批准权限进行了分解,财政部和牵头组织单位分别负责不同类型的预算调整。

  《暂行办法》规定,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应当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对于项目(课题)预算编制时难以准确预计且难以审核和控制的支出项目,如差旅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由牵头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自行做出调整。

  二十八、《暂行办法》对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制度有何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应当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重大专项的各种经费。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课题)决算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编制。项目(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牵头组织单位。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课题)决算,将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逐级(层)报至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二十九、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结余资金如何使用?

  《暂行办法》规定,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因故中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什么是后补助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三十一、对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的预算管理有哪些规定?

  按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立项并评审预算,项目(课题)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课题),可事先拨付不超过该项目(课题)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总额30%的启动经费。启动经费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参照前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其余中央财政资金待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成果进行验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经财政部核批后,予以拨付。

  三十二、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的预算管理有哪些规定?

  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并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对于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由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验收情况,提出具体后补助的项目(课题)建议,原则上只对其中一个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课题)给予后补助。

  三十三、后补助资金如何使用?

  《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用于补偿组织开展相关研发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统筹安排。

  三十四、各个层级单位在重大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重大专项投入资金量大,资金管理和使用涉及多个层次,多个环节,多个周期。《暂行办法》对各层级单位在资金监管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重大专项目标和任务,结合重大专项特点建立经费监管制度,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牵头组织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评价规定,并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

  ——领导小组应当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情况以及重大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牵头组织单位做好各项经费管理工作。

  ——财政部组织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监督检查的结果、牵头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情况等,将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预算、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以及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三十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怎样进行财务验收?

  《暂行办法》规定,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牵头组织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验收。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十六、对违反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处罚措施?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予以缓拨、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三部门及领导小组提出终止项目(课题)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七、重大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如何处理?

  《暂行办法》规定,重大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如何使用和管理?

  《暂行办法》按照单位性质不同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分别进行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

  企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三十九、各重大专项是否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暂行办法》规定,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三部门备案。

财政部解读《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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