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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供销合作总社 文 号:合财字[67]第127号 发布日期:1967-5-8 执行日期:1967-5-8 经征求各地同意,决定将全国供销总社五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审批权限,下放给各省、市、自治区供销社审批。各省、市、自治区供销社在审批的同时报全国供销总社备案。 省辖市、县、市供销社基层社和企业单位的审批权限亦可进行适当调整,多大为宜,由各省、市、自治区供销社确定。财产损失审批办法报全国供销总社备案。 基层社和企业单位在审批损失或上报损失案件时,必须进行分析检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改进工作。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下放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的通知(摘录) 供销合作总社 合财字[67]1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