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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颁发《农村信贷包干试行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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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毛主席关于“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的指示,在党委一元化领导下,更好地支持“农业学大寨”,普及大寨县的群众运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大农业,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在一九七六年十月全国银行工作碰头会上讨论,并征求了各地党政领导意见,都同意从一九七七年起,在农村信贷管理体制上,继续实行一九七○年全国财政银行工作座谈会议提出的经国务院同意的农村信贷包干的原则。现将《农村信贷包干试行方案》的修订稿,发给你们,请向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汇报,在革命委员会领导下,研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诉我们。
附件:农村信贷包干试行方案(修订稿)
  一、国家下达给各省、市、自治区的现有农贷指标和今后每年增拨的农贷指标,由各地周转使用,多收回贷款,可以多发放贷款。
  根据当前“农业学大寨”普及大寨县群众运动的需要和国家财力的可能,一九七七年到一九八○年国家计划每年增拨农贷指标×亿元。其中×亿元,一次核定给各省、市、自治区,四年不变;其余×亿元,逐年分配。核定给各地的农贷指标,适当照顾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地区和大三线地区,同时也考虑到各地现有农贷指标情况。  二、从一九七七年起,农村存款新增加的部分,由各省、市、自治区并入农贷指标,统一安排使用,多组织存款,可以多发放贷款。
  农村存款新增加部分的计算,以一九七一年至一九七五年六月底的银行农村存款的平均余额定为包干基数。以后每年六月底农村存款的平均余额定为包干基数。以后每年六月底农村存款余额比包干基数新增加的部分,在下年初即由各地并入农贷指标,统一安排使用。存款减少,相应减少农贷指标。
  根据国家财力情况,一九七六年六月底农村存款余额比包干基数新增加的部分,经协商一九七七年先安排使用一部分,其余部分仍归地方,由总行分年拨给地方使用。
  存款增加较多的北京和上海两市,通过协商,核定使用存款的比例,一定四年不变。  三、今后农业贷款不再划分长贷与短贷地指标,也不划分专项贷款指标。
  农村存款和贷款计划,采取由下而上编制,由上而下下达的做法。  四、农村信贷资金(包括国家农贷指标,地方财政拨给的农贷资金,各地农村存款新增加的部分和信用社的资金)仍按照农村人民公社贷款办法及有关规定,由各地具体掌握使用。
  农村信贷资金发放的对象和用途是: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独立核算单位,发展农业(包括林、牧、副、渔)和社队企业的生产性开支(生产费用,生产设备);贫下中农社员群众生产、生活的临时困难。农村信贷资金不准用于县办“五小”企业。不准用于社员分配。
  对农村社队贷款,要贯彻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要坚持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和各项支农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要注意“钱物结合”,贯彻“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的原则;贷款要落实债务,坚持“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
  对社员贷款要坚持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有利于破“四旧”立“四新”的原则。?
  各项贷款都要执行国家统一的利率政策。  五、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信用合作社组织农村闲散资金,支援建设社会主义大农业,帮助贫下中农社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打击高利贷的积极作用。要注意信用社资金计划与国家银行信贷计划的衔接。  六、银行、信用社要在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总方针,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积极支持社队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实行科学种田和发展社队企业,帮助穷社穷队改变面貌,尽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队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理财,勤俭办社。在组织存款,发放和收回贷款工作中要按照党的政策办事。  七、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制定自己的实施方案,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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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农村信贷包干试行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财政部
(77)财银农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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