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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麻风病人经费开支划分问题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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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麻风病人经费开支划分问题的联合通知


  
  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和麻风病人的医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开支划分问题,过去曾作过一些规定。由于有些规定比较复杂,有些规定又有重复,以致各地在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简化手续,方便病人,便于分工管理起见,经我们三部研究,特规定如下:
  
  一、 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经费开支问题。 在乡三等革命残废军人的伤口复发和疾病医疗,现行规定是:伤口复发医疗费由民政部门开支,疾病医疗则由卫生部门减免。为了便利病人及时治疗,今后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的伤口复发医疗费和疾病医疗减免,均由民政部门负责开支。具体结算报销手续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卫生部门协商确定。
  
  二、复员军人在卫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减免问题。 现行规定:
  
  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在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机构治疗,门诊挂号费免收,门诊治疗的困难补助由民政部门开支,住院时的医疗减免则由卫生部门开支。为了简化手续,今后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在卫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治疗,门诊挂号费免收,门诊和住院治疗时的减免,统一由卫生部门负责开支。
  
  三、 麻风病人经费开支问题。 收容治疗退伍义务兵的麻风病员所需的费用,一九五八年五月三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中曾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经费中开支。为了进一步明确起见,现规定:因患麻风病退伍的义务兵的医疗费用,应实行收费、减费和免费的原则,必须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卫生部门开支。生活困难补助仍由民政部门开支。
  
  现有麻风村的医药补助费,由卫生部门开支;属于生活困难的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开支。麻风村的隶属关系,仍维持现状。
  
  以上改进办法从一九六五年起实行。
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麻风病人经费开支划分问题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内务部(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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