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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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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


  
  基本建设工作涉及的面广,内外协作配合的环节多,必须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实践证明,一个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下述几个阶段: 根据发展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布局的要求, 编制计划任务书,选定建设地点;经批准后,进行勘察设计;初步设计经过批准,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后,组织施工;工程按照设计内容建成,进行验收,交付生产使用。
  
  为了高速度发展国民经济,多快好省地进行建设,在现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和过去已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情况,对基本建设程序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计划任务书
  
  计划任务书(又称设计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所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都要根据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长远规划和建设布局,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组织计划、设计等单位,提前编制计划任务书。列入国家长远规划的重点专业化协作和挖潜改造项目,也要编制计划任务书。
  
  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各类建设项目不尽相同。大中型工业项目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1)建设的目的和根据;(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或纲领,生产方法或工艺原则;(3)矿产资源、水文、地质和原材料、燃料、动力、供水、运输等协作配合条件;(4)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的要求;(5)建设地区或地点以及占用土地的估算;(6)防空、 抗震等的要求;(7)建设
  
  工期; (8)投资控制数;(9)劳动定员控制数;(10)要求达到的
  
  经济效益和技术水平。
  
  改扩建的大中型项目计划任务书还应包括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和现有生产潜力发挥情况。自筹基建大中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还应注明资金、材料、设备的来源,并附有同级财政和物资部门签署的意见。
  
  非工业大中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新建的大工业区、新开发的大矿区、林区的区域规划,重大水利枢纽和水电站的流域规划或河段规划,铁路、输变电、通讯等干线的路网规划,以及跨省区长距离输油、输气管线的管网规划,其具体内容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
  
  小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可以简化,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在上报计划任务书时,应附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水文、地质资料,以及生产所需原材料、 协作产品、 燃料、水源、电源、运输等协作关系的意见书或协议文件。
  
  计划任务书的审查批准权限:
  
  所有大中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要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其中有些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地方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凡产供销涉及全国平衡的项目,上报前要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及下放、直供项目的计划任务书,上报前要征求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意见。有些产供销在省(区)内自行平衡的地方工业项目和一般非工业项目,国家计委也可以委托省、市、自治区或主管部门审批。
  
  小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其中部商地方安排的项目,以部为主,商省、市、自治区审批。审批文件应互相抄送。地方小型项目,原料涉及全国平衡的,应征得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
  
  小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不再下放。具体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
  
  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如果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区、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有变动以及突破投资控制数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二、建设地点的选择
  
  建设项目,必须慎重选择建设地点。要贯彻执行工业布局大分散、小集中,多搞小城镇的方针。要考虑战备和保护环境的要求。要注意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要注意经济合理和节约用地。 要认真调查原料、燃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交通、电力、水源、水质等建设条件。要在综合研究和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提出选点报告。
  
  选择建设地点的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和所在地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凡在城市辖区内选点的,要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并且要有协议文件。
  
  具体建设地点的审批权限:新建工业区和大型建设项目报国家建委审查批准;中、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和部商地方安排的中小型项目的具体建设地点,应取得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同意。
  三、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选点报告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指定或委托设计单位,按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认真编制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要负责到底。要坚持“三结合”设计。要力争提前完成设计。
  
  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配合设计时 , 应指定或委托其中一个单位全面负责,组织设计的协调、汇总,使设计保持完整性。
  
  大中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两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可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经主管部门指定,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工业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指导思想,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或纲领,总体布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主要设备清单和材料用量,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综合利用,“三废”治理,生活区建设,占地面积和征地数量,建设工期,总概算等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建设项目的设计,要积极采用先进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技术的采用,要坚持一切经过试验的原则,在产品定型或有了工厂试验的技术鉴定后才能进行设计。
  
  设计概算,是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总概算,有技术设计阶段的,还应当编制修正总概算。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项设计要做多方案比较,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设计必须有充分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要准确,设计所采用的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要正确可靠;设计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和所要求的施工条件切合实际;设计文件的深度要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准权限:
  
  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建委批准。 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 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修正总概算超过原总概算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有些非工业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国家建委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
  
  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批准文件抄送国家建委备案。国家指定的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要报国家建委审批。
  
  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内容和审批权限,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部商地方安排的项目,以部为主,商省、市、自治区审批。
  
  要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制度,不能层层下放,更不能自编自批。
  
  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全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过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井巷开拓、安全卫生措施、总概算等需作修改时,必须经过原设计批准机关的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更动。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未经批准的项目,不能分配设备和材料,不能发施工图。
  
  在施工过程中,设计部门应经常派人到现场,配合施工,了解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四、建设准备
  
  大中型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准之后,主管部门可根据计划要求的建设进度和工作的实际情况,指定一个企业或单位,组成精干的班子,负责建设准备工作。一般改、扩建项目,建设准备工作由原企业兼办,不再单独设置筹建机构。新建项目,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 应推广老厂包新厂的经验, 需要单独设置筹建机构时,要认真贯彻精简节约的原则,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批准。
  
  建设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收集设计基础资料;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审;根据经过批准的基建计划和设计文件,提报物资申请计划,组织大型专用设备预安排和特殊材料预订货,落实地方建筑材料的供应;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落实水、电、路等外部条件和施工力量。
  
  建设项目的设备预安排必须以批准的长期计划和设计文件为依据,设备申请定货必须以设计文件审定的数量、品种、规格型号为准,不得随意变更和乱购。
  
  五、计划安排
  
  建设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进行综合平衡后,才能列入年度计划。
  
  所有建设项目, 都必须纳入国家计划。 大中型项目由国家批准。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内,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安排。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要在国家确定的控制指标内编制计划。
  建设项目要根据经过批准的总概算和工期,合理地安排分年投资,年度计划投资的安排,要与长远规划的要求相适应。保证按期建成。年度计划安排的建设内容,要和当年分配的投资、材料、设备相适应。配套项目要同时安排,相互衔接。
  
  六、施工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在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做好建设准备,具备开工条件后,才能开工。
  
  年度计划确定后,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排队,做到计划、设计、施工三个环节互相衔接,投资、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设备材料、施工力量五个方面落实,保证计划的全面完成。施工单位确定后,要力求稳定,在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
  
  施工单位要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施工图要附有材料表),编制施工图预算(包括材料设备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预算如果突破设计概算,要讲明理由,报请原批准单位批准。
  
  施工前要认真做好施工图的会审工作,明确质量要求。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如需变动,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
  
  要按照施工顺序合理组织施工。 地下工程和隐蔽工程, 特别是基础和结构的关键部位,一定要经过检验合格,并做好原始纪录,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要及时采取措施,不留隐患。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工。
  
  要全面完成工程任务。施工单位要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干净利落地全部建完,不留尾巴。
  
  七、生产准备
  
  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或主要单项工程生产技术的特点 , 及时组成专门班子或机构,有计划地抓好生产准备工作,保证项目或工程建成后能及时投产。
  
  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⒈招收和培训必要的生产人员,组织生产人员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特别要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
  
  ⒉落实原材料、协作产品、燃料、水、电、汽等的来源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
  
  ⒊组织工装、器具、备品、备件等的制造和订货;
  
  ⒋组建强有力的生产指挥管理机构,制订必要的管理制度,收集生产技术资料、产品样品等。
  
  八、竣工验收、交付生产
  
  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完,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都要及时组织验收。 大型联合企业, 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凡是符合验收条件的工程,又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的,其一切费用不准从基建投资中支付。
  
  大型建设项目,由国家建委组织验收,其中特别重要的项目,由国家建委报国务院批准,组织验收。中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负责组织验收。
  
  有的建设项目,由于少数非主要设备和特殊材料短期内不好解决,未能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完, 但对近期生产影响不大的, 也应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付生产的手续。在验收时,对遗留问题,由验收委员会(或小组)确定具体处理办法,报告主管部门批准,交有关单位执行。
  
  竣工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系统整理技术资料,绘制竣工图,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作为技术档案,移交生产单位保存。建设单位要认真清理所有财产和物资,编好工程竣工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引进成套设备项目的验收,如果同国外签订的合同另有规定,即按合同规定办理。
  
  竣工项目经验收交接后,应迅速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专门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


  
  基本建设工作涉及的面广,内外协作配合的环节多,必须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实践证明,一个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下述几个阶段: 根据发展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布局的要求, 编制计划任务书,选定建设地点;经批准后,进行勘察设计;初步设计经过批准,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后,组织施工;工程按照设计内容建成,进行验收,交付生产使用。
  
  为了高速度发展国民经济,多快好省地进行建设,在现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和过去已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情况,对基本建设程序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计划任务书
  
  计划任务书(又称设计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所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都要根据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长远规划和建设布局,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组织计划、设计等单位,提前编制计划任务书。列入国家长远规划的重点专业化协作和挖潜改造项目,也要编制计划任务书。
  
  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各类建设项目不尽相同。大中型工业项目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1)建设的目的和根据;(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或纲领,生产方法或工艺原则;(3)矿产资源、水文、地质和原材料、燃料、动力、供水、运输等协作配合条件;(4)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的要求;(5)建设地区或地点以及占用土地的估算;(6)防空、 抗震等的要求;(7)建设
  
  工期; (8)投资控制数;(9)劳动定员控制数;(10)要求达到的
  
  经济效益和技术水平。
  
  改扩建的大中型项目计划任务书还应包括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和现有生产潜力发挥情况。自筹基建大中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还应注明资金、材料、设备的来源,并附有同级财政和物资部门签署的意见。
  
  非工业大中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新建的大工业区、新开发的大矿区、林区的区域规划,重大水利枢纽和水电站的流域规划或河段规划,铁路、输变电、通讯等干线的路网规划,以及跨省区长距离输油、输气管线的管网规划,其具体内容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
  
  小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可以简化,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在上报计划任务书时,应附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水文、地质资料,以及生产所需原材料、 协作产品、 燃料、水源、电源、运输等协作关系的意见书或协议文件。
  
  计划任务书的审查批准权限:
  
  所有大中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要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其中有些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地方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凡产供销涉及全国平衡的项目,上报前要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及下放、直供项目的计划任务书,上报前要征求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意见。有些产供销在省(区)内自行平衡的地方工业项目和一般非工业项目,国家计委也可以委托省、市、自治区或主管部门审批。
  
  小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其中部商地方安排的项目,以部为主,商省、市、自治区审批。审批文件应互相抄送。地方小型项目,原料涉及全国平衡的,应征得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
  
  小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不再下放。具体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
  
  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如果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区、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有变动以及突破投资控制数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二、建设地点的选择
  
  建设项目,必须慎重选择建设地点。要贯彻执行工业布局大分散、小集中,多搞小城镇的方针。要考虑战备和保护环境的要求。要注意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要注意经济合理和节约用地。 要认真调查原料、燃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交通、电力、水源、水质等建设条件。要在综合研究和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提出选点报告。
  
  选择建设地点的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和所在地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凡在城市辖区内选点的,要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并且要有协议文件。
  
  具体建设地点的审批权限:新建工业区和大型建设项目报国家建委审查批准;中、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和部商地方安排的中小型项目的具体建设地点,应取得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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