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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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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财政部 教育部

文  号:财教[2016]292号

发布日期:2016-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普通高中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能力培养、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是完善国家助学政策体系、推进教育机会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施精准扶贫帮困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实施”的原则,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各省(区、市,下同)免学杂费学生人数由各省根据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等有关数据确定。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喀什、和田、阿克苏、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四地州学生继续执行现行政策。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

中央财政逐省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各省应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已实施免学杂费政策补助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

各地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本意见要求的,可继续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省要发挥省级统筹作用,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逐市、逐县(区)确定免学杂费标准,明确省以下免学杂费资金分担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省应于2016年8月底前,就今年免学杂费实施方案和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与财政部、教育部做好衔接,确保落实。以后年度按要求申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二)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基础管理。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因免学杂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立收费项目。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各项收费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普通高中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完善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民政部门、扶贫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相关数据对接工作。普通高中要安排专人,做好免学杂费对象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普通高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加强学校财务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确保免学杂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公布政策落实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相关学生及时了解受助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财政部 教育部

2016年8月30日

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教[2016]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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