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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金局:. 查我部一九六四年(64)财商王字第237号复福建省财政厅的函,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六二年五月四日《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供销合作社的职工死亡后遗属照顾问题答复的,只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不适用于商业、工业等其他企业。其他企业因病或非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仍应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规定由企业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直系亲属救济费。如其遗属以后生活有困难,通过生产自救和依靠集体帮助,仍有严重生活困难,确实无力自行解决,而又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按一般社会救济的办法,由当地社、队或街道在社会救济费内酌情给予必要的救济。 .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照顾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