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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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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财税[2015]102号

发布日期:2015-9-29

生效日期:2015-9-29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三、取消和暂停征收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抓紧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暂停征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29日

附件下载:

拟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doc

附件:

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37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3项)

民政部门

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

财政部门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4.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5.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6.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7.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国土资源部门

8.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费

9.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0. 房屋租赁手续费

1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

12.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交通运输部门

13. 磁罗经校正员考试费

农业部门

14.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

15. 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

海关部门

16.报关员资格考试费

税务部门

17.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19.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

20. 计量认证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

体育部门

22.参赛个人和团体年度注册费

23.参赛运动队和运动员比赛报名费

24.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

25.棋类和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

26.车手等级认定费

27.运动马匹注册费

旅游部门

28. 入境签证费

29.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费

30.星级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3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保监会

32.精算师资格考试费

地方

33.铁路护路联防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项)

农业部门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海关部门

2.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林业部门

3.森林植物检疫费

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税[2015]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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