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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学研究补助费使用管理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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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特对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学研究补助费(简称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的使用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主要用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安排全国性的和具有地区特点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要科学研究项目。 二、 省、市、自治区和地区、市安排的地区性项目,即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没有进行过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要科学研究项目,其费用主要由地方集中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划出一定数额,交科技管理部门掌握分配。 三、 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安排项目和分配经费,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首先保证全国的科学技术重点项目和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项目,不应分散使用资金,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四、 科学研究机构进行正常研究所需费用,高等学校结合教学自行安排的科学研究所需费用,由各该单位核定的事业费预算内开支。有关部门在核定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事业费预算时,应考虑其研究任务的需要。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承担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安排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要科学研究等重大项目,所需费用由安排单位在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等有关经费内解决。 五、 地方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学技术宣传普及活动,如组织学术、技术交流,展览,培训,放映科教电影,编印技术资料,支持农村示范性的群众科学实验用的简易仪器、器材等,所需费用在地方各级财政的科学事业费的核定预算内解决,不在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的范围之内。 六、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的管理。
  核拨费用时,要严格审查承担任务单位提出的计划。
  开支范围,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新产品试制、试验成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价出售,不得无价调拨。核定试制、试验产品的售价,要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使用,不要高于同类产品售价或正常生产后的售价。
  试制、试验、研究项目完成,或因故中止、撤消的,必须作出决算,剩余款项和物资上交原拨款部门;年终项目未完,已拨费用下一年度可以继续使用。   1972年10月21日 
关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学研究补助费使用管理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
财企字第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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