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精神,解决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制定了《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备专用车辆要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不能每执行一项任务,就要求配备一种专用车辆,更不能借配备专用车辆之名为本部门配备行政用车。

  二、除新组建单位之外,今后配备专用车辆原则上以更新为主,一般不再审批新增专用车辆。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控购管理机关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共同做好专用车辆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对专用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97)1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精神,对专用车辆的审批配备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专用车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执行专门任务,需要统一组织生产、改装,车内装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同行政用车有明显区别标志的车辆。其配备的条件:
  (一)代表国家执法办案或实施抢险、救灾、监测任务,必须统一配备专用车辆的。
  (二)直接为生产科研服务,担负实地勘察作业任务,必须统一配备装有专用仪器、设备的专用车辆的。
  (三)执行专门任务,对车辆有特殊技术要求的。

    第二条 配备专用车辆的报批权限。确需配备专用车辆的,应由符合配备条件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控办)提出申请,说明配车用途、车型、配备范围、数量、资金来源、车内需装配的专用仪器设备和技术要求等项内容,经财政部控办审查同意后予以确定,地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自行确定配备专用车辆。

    第三条 专用车辆车型的确定。专用车辆应选用国产旅行车和吉普车。除特殊情况外,不配备小轿车和进口车。

    第四条 生产、改装专用车辆厂家的确定。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控办根据布局合理、相对集中、物有所值的原则,共同推荐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厂家,或试行招标采购的方式予以确定。

    第五条 专用车辆的分配和更新。经批准配备和更新的专用车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分配计划,会同财政部控办联合发文分配。地方控购管理机关根据“联合发文”办理控购手续。对业务车辆已实行定编管理的地区,“联合发文”的专用车辆可作增编办理。未与财政部控办联合发文,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向下分配的专用车辆,地方控购管理机关不得办理。

    第六条 专用车辆的审批原则。审批时,对配车单位用自筹资金或主管部门出资购买的,优先审批。对由地方财政出资或部分由地方财政出资的,各级控购管理机关要根据本地区财力情况掌握审批。用车单位不得以“联合发文”为由作为向财政部门申请购车资金的依据。

    第七条 专用车辆的使用管理。配有专用车辆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进行管理,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专用车辆要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它用或转卖。配备专用车辆的各级主管部门,每年年终时要将专用车辆的配备数量、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同级控购管理机关。

    第八条 监督检查。配有专用车辆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用车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各级控购管理机关有权对本地区专用车辆的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用车辆的违纪处理。对违反专用车辆配备管理规定,擅自购车、更改车型、提高档次,或将专用车辆挪作行政用车以及有其他不规范行为的单位,一经发现,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违反控购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规定由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77.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