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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监督劳动计划的贯彻执行,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加强经济核算,促进生产发展,特将我们制定的“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希望在1960年一月份开始试行,如果个别地区由于时间紧迫,需要延期到二月份试行的时候,应该补报一月份工资基金使用情况的资料。在试行前应该预先向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作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大家能够有正确的认识,积极参加办理。同时请将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以及你们的意见,随时告诉我们,以便研究修正后,报请国务院审定和正式颁布实行。 . 附: 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监督劳动计划的贯彻执行,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加强经济核算,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营、地方国营、已定息的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应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或季度劳动计划(包括本单位由工资附加费及其它经费中开支的人员和工资),制定分月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在每季度开始前五天,连同本季度劳动计划一起,送当地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基本建设单位送建设银行)存查和监督执行。 在年度或季度的劳动计划尚未经上级批准下达以前,各单位可以参照上一季度实际支付的工资基金数目,制定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待年度或季度的劳动计划正式下达以后,再行修订。 第四条 各单位的工资基金发生超支的时候,凡月度工资基金超支在5%以内(在下月度应该弥补一部或者全部)和季度工资基金超支在1%以内的,银行可以照数支付。如月度工资基金超支在5%以上,须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且由超支单位报告自己的上级主管部门;季度工资基金超支在1%以上,须征得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并且由超支单位报告自己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各单位发生月度或季度工资基金超支的时候,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在下月度和下季度予以弥补;发生年度工资基金超支的时候,应该按照劳动计划的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的季度工资基金如有节余的时候,可以列入下一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内使用;但是年度的工资基金如有节余,不得在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批准所属单位超支的工资基金的时候,应该先在本部门的年度工资基金内调剂解决。如果引起本部门的年度工资基金超支的时候,应该按照劳动计划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填写“工资基金结算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来支付工资;不得挪用业务收入的现金垫付工资。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应该会同同级银行,按季向本省、区、市人民委员会和劳动部报告本省、区、市的工资基金使用情况;并且将报告抄送同级计划、财政、统计部门。 第十条 工资总额组成的内容,按照1955年5月2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铁路运输、水上运输的跨省单位,分别由铁道部、交通部制定实施细则),并且抄送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劳动部。 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表 196 年第 季度 单位名称: 工管01表 地 址: 主管部门: 单位:元 -------------------------------------- ------ | 总 计 | 其中由工资附加费 | 其中由其他经费 | 向银行支 | | 开支的职工工资 | 开支的职工工资 | |---------|-----------|----------| 取时间 |人 数|工资总额|人 数| 工资额 |人 数| 工资额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 合 计 | | | | | | | ----|----|----|----|------|----|-----| ------ 月 份 | | | | | | &nbp; | 月 日 ----|----|----|----|------|----|-----| ------ 月 份 | | | | | | | 月 日 ----|----|----|----|------|----|-----| ------ 月 份 | | | | | | | 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发“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中劳薪字[1959]152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