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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系统供应国家房管部门维修材料作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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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系统供应国家房管部门维修材料作价的通知
一、凡国家各级房管部门管理的国家房产(包括已由国家社会主义改造的房产)所需要的房屋维修材料,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的计划实行物资调拨价(即出厂价加费用或供应价)供应。
二、虽属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但房产属于私人的,所需房屋维修材料应按市场价格供应。
三、非经批准(指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划外的和零星房屋维修材料,一律按市场价格供应。
以上规定自196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系统供应国家房管部门维修材料作价的通知
国家物资局(已变更)
[64]物财字第19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