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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粮食部 文 号:[64]粮财字第512号 发布日期:1964-11-19 执行日期:1964-11-19 生效日期:1900-1-1 一、对于一般性质的短款,如因收款尾数四舍五入,营业员业务不熟练或工作偶尔不慎而造成的短款,可以由企业作财产损失报销,不采取由营业员赔偿的办法。在评奖时,也不要因为发生少量短款而取消这些营业员的得奖资格,应当从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作全面评比。 二、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经常发生短款或一次短款很多的营业员,经查明确无贪污盗窃行为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对所短的款项,可以由企业作财产损失核销,一般也不要采取由个人赔偿的办法。 三、经查明属于贪污盗窃而发生的短款,应依法处理,追赔损失。 四、粮店在售粮业务中发生的长款,一律上交作企业收益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留作抵补短款。 粮店对所有的长短款数字都要及时登记,定期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教训,针对长短款原因,研究提出防止的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五、粮店过去发生的长短款尚未处理的,应结合“五反”运动认真进行清理,查明原因,比照以上原则处理。 六、粮库、粮站、粮油购销站在购粮业务中发生的短款和长款,也比照以上各项原则处理。 粮食部关于粮店营业员短款处理问题的通知(摘录) 粮食部 [64]粮财字第5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