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财政部关于适当照顾荣誉军人病困及生产困难的联合通知
为了适当解决带病回乡转业军人的医药补助和历年来安置在乡的残废复员、转业、退伍的革命军人的生活特殊困难问题,特规定下列补助办法: 1.补助对象 (一)1952年带病回乡的转业军人,因病不能生产,在家疗养无力解决医药费者; (二)回乡转业、复员军人(包括回乡残废军人在内)安家后遭遇灾害、病丧等事故,以致生活特殊困难者; (三)年老残废体弱之退伍军人,缺乏劳动力或子女众多,家庭负担过重,以致生活特殊困难者。 2.预算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以省(市)为单位,按1952年12月以前所有回乡转业复员军人及退伍军人总人数的5%,每人平均在50万元范围内编列预算。个别老区贫苦县,如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及抗日时期安置外籍退伍军人较多,困难较大者,其比例可再酌予提高。唯此项提高比例数应在不超过上述总预算的标准原则下,进行县与县之间的适当调剂,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二)前项经费开支应尽先由省(市)县(市)在各该级1953年度社会福利支出(优抚事业费部分)预算中调剂解决;县(市)调剂后如有不足,可造送具体材料报省补助;省(市)调剂后如仍有不足,可汇总材料上报大区民政局,财政管理局核转中央内务部、财政部审核补助之。 (三)在上级补助未核定,本级社会福利支出预算又不足调剂,而此项开支亟待解决时,可由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各该级1953年度总预算范围内令同级财政部门暂行垫支,俟上级补助核定后归垫。 3.在使用中应注意事项 (一)必须掌握重点,有调查、有计划的集中使用一次补助,在预算范围内适当解决其困难,防止平均使用偏向及零星补贴办法。 (二)在发给补助费时,应结合组织生产,进行增产节约教育,克服单纯依赖政府思想。 (三)此项办法,系临时补助性质,不能作为固定的长期的制度,不向外公布,仅作内部掌握根据。 希根据以上原则,指示所属各县(市)立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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