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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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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17〕130号)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做好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以下简称联合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网上联合报告及共享应用”(http://lhnb.mofcom.gov.cn),填报2016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部门间实现共享。

  2017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二、参加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应用”(http://lhnbgs.mofcom.gov.cn)向社会公示。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部门做好联合年报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联合年报数据的统计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报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统计局。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统计局
2017年3月29日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资函[2017]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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