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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院台财字第0930026798号令修正发布第3、5条条文 第3条 本会置委员十一人,由左列人员组成之,并以行政院政务委员为主任委员: 一、行政院政务委员。 二、财政部部长。 三、经济部部长。 四、交通部部长。 五、中央银行总裁。 六、行政院秘书长。 七、行政院主计处主计长。 八、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九、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主任委员。 十、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十一、行政院卫生署署长。 第5条 主任委员综理本会会务,并为会议之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行政院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台湾 院台财字第9300267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