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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政务院 文 号:[50]政财董字第118号 发布日期:1950-7-31 执行日期:1950-7-31 一、政府法定假日,工资照发。其发放办法:按月计资者,不扣工资;按日计资者,工资照发;按件计资者,有基本工资规定按基本工资发给,无基本工资规定按平均工资(即上月实际工作日除上月工资总额)发给*。 注*一、按日计资者,如日工资是按二十五天半计算的,假日休息时不另发工资;如按日历天数计算的,假日休息时工资照发。 二、按件计资者,如计件单价是按二十五天半计算的,假日休息时不另发工资,如按日历天数计算的,假日休息时工资照发。 二、关于在假期内因特殊原因必须工作者,依据前项原则,应增发薪资。 各地收到本办法后,希即通知所属遵照执行。 政务院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 政务院 [50]政财董字第1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