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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委员会、交通部公路留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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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委员会、交通部公路留地办法
(1)关于新路用地,专案备核。
(2)原有国道、省道应留土地,除路基宽度及两旁侧沟外,并得每侧保留一公尺,作为养路取土之用。如遇有道路提高标准,加强修建之必要时,可照新建工程办法,专案办理。
(3)车站用地,仍暂维现状,特殊情形,专案处理。
一九五○年十月九日
中央财经委员会、交通部公路留地办法
交通部(已撤销)/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已变更)
财经计[交]字第3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