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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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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


(2016年第19号)



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


  为满足国内消费需求,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方便国内消费者在境内购买国外产品,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合理扩大免税品种,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公告如下:

  一、口岸进境免税店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

  二、销售对象及条件

  口岸进境免税店的适用对象是尚未办理海关进境手续的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购买;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购买。

  2.进出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

  3.购物应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三、免税税种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免税商品品类

  免税商品以便于携带的个人消费品为主,具体商品品类和限购数量见附表。

  五、免税购物金额

  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六、购物流程

  进境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后,由本人随身携带入境。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税店又有进境免税店,进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店预订寄存后,在进境时付款提取的,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品类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2016年2月18日


  附表:
  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品类

品类

商品范围

备注


2条(合计不超过400支)。


2瓶(合计不超过1.5升)。

香化产品

彩妆、护肤品、香水


美容美发及保健器材

剃须刀、化妆工具、美容及保健器材


手表

手表、表带、表链


眼镜

眼镜、太阳镜、眼镜片、眼镜框


一、二类家用医疗器械

血糖计、血糖试纸、电子血压计、红外线人体测温仪

已取得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纺织品和鞋子

服装、丝巾、围巾、领带、手套、手帕、皮带、袜子、鞋子、帽子、其他棉织品、其他毛织品


小皮件和箱包

小皮件、箱包


首饰和工艺品

首饰、工艺品、摆件、挂件


食品和保健食品

饼干、干果、果脯、保健品、蜂蜜、咖啡、咖啡豆、谷物片、奶茶、巧克力、糖果、蜂王浆制剂、西洋参胶囊(冲剂)、红参胶囊(冲剂)、高丽参胶囊(冲剂)、鱼油、维生素、钙片、胶原蛋白

参制品、保健食品、蜂蜜、蜂王浆制剂须为非首次进口,即已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婴儿配方奶粉或辅食

零售包装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及辅食

婴儿配方奶粉应符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52号令〕的要求,限购4件且合计重量不超过5千克。

尿不湿

尿不湿


其他百货

笔、玩具(含童车)、转换插头



  注:1.上述商品限定为进口品(烟除外),且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除酒类产品外的20种不予减免税商品除外。
  2.上述中未列明具体数量的商品,限自用合理数量。购买烟酒限16岁以上旅客。
  3.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的免税品,与旅客从境外获取的物品合并计算,由海关按照现行规定验放。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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