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同新加坡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业经财政部以(86)财税字第105号通知,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执行中若干问题和条文解释明确如下: 
  一、税收协定第十条股息的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是结合新加坡现行所得税制的施行情况商定的。按照新加坡现行税法规定,对股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只对公司的营业利润按40%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因此,在协定中明确,新加坡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的股息,在新加坡除了对公司利润或所得应征收的税收以外,对股息免征任何税收。但应新方要求,在协定中明确了两点: 
  一是不影响新加坡对公司利润征税的税率调整。因为新加坡对公司所得税实行隔年征税方式。对公司的当年利润需要年度终了后的次年进行征收,而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必须是税后利润。如果公司用当年利润分配股息,由于该利润尚未缴纳公司所得税,应在用于分配的利润中,按照新加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把应缴的公司所得税扣留下来。对这种扣留下来的公司所得税在次年征收时,其所适用的税率可能会有调整。如新加坡现行的公司所得税率为40%,现已决定在1987年对公司1986年的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时,调低为33%。基于新加坡的税制情况,应新方要求,在协定中明确,对新加坡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的股息免征任何税收的规定,不影响新加坡按其税收法律规定,对其居民公司支付股息扣留的公司所得税,可以参照下年度的适当税率进行调整征收; 
  二是不影响新加坡将来对股息实行征税。如果新加坡将来对其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实行征税时,则应与我国实行相同的限制税率。 
  二、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减免税限制的规定,也是应新方要求商定的。因新加坡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只就其汇入新加坡的进行征税。为了限制其居民在中国取得的所得,享受中新税收协定待遇,并不把利润汇回新加坡,而转移到避税港进行逃税避税,并避免只在新加坡设立一个挂牌公司,而将其实际经营机构设在避税港,由于享受中新税收协定待遇而形成在中国和新加坡都征不到税收的情况,新方要求在协定中专列一条,对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加以限制。即对新加坡居民在中国投资取得的所得,除了其取得者是经新加坡政府或新加坡主管当局批准的人以外,凡是没有汇到或在新加坡收到的,都不得享受中新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仍应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进行征税。但此条规定,并不影响我国按照税法规定而给予的减免税优惠。 
  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的减免税限制主要涉及税收协定以下条款的执行: 
  (一)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三款; 
  (二)第十条股息第二款(一); 
  (三)第十一条利息第二款和第三款; 
  (四)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二款; 
  (五)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第一款; 
  (六)第十七条艺术家和运动员第三款; 
  各在地执行中,凡是新加坡居民应享受税收协定上述条款待遇的,都可以向其索要将所得汇往新加坡的证明包括汇款凭证的复印件和新加坡税务当局出具的在新加坡收到或将能收到的证明。不能证明其所得汇到新加坡或在新加坡收到的,都不给予协定待遇,而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和税法所规定的税率进行征税。如果其在事后能够证明把所得汇到新加坡或在新加坡收到的,可以准许退还其比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纳的税款。但可以给予适当的时间限制,一般不应超过3年。 
  三、对于执行中新税收协定有关识别是否为新加坡居民;确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为常设机构的期限计算;咨询劳务的范围和确定为常设机构的期限;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报酬的征税计算等具体条文解释,可以参照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通知附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办理。 
  四、对新加坡居民在我国已有的投资、营业或提供劳务等项目,凡是过去已作出税收处理,对其征税的条件和适用税率,严于或高于税收协定所规定的条件或限制税率的,应对其从198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发生的所得,改按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一并报送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86]财税协字第003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92.9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