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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部、外交部转发《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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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将有关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不成立海外房地产管理筹备小组,由财政部会同外交部共同负责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执行《请示》中所提的筹备小组的四项任务。日常工作由财政部外事财务司办理。

  二、请各部门、各地区按《请示》中的要求,于1988年3月底以前务必将所属的海外房地产的清理结果报告财政部、外交部。

  三、从1988年起,各部门、各地区的驻外机构和企事业等单位(不管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如何),凡须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购建房地产的,请于每年年底以前将下一年购建海外房地产的计划报送财政部、外交部,以便汇总上报国务院核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在海外购建房地产。

 

财政部、外交部转发《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
财外[1987]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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