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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二、请各部门、各地区按《请示》中的要求,于1988年3月底以前务必将所属的海外房地产的清理结果报告财政部、外交部。 三、从1988年起,各部门、各地区的驻外机构和企事业等单位(不管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如何),凡须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购建房地产的,请于每年年底以前将下一年购建海外房地产的计划报送财政部、外交部,以便汇总上报国务院核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在海外购建房地产。
财政部、外交部转发《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 财外[1987]8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