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十二)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 (十三)财政部、证监会认为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诚信档案,记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质量控制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内容,并予以公布。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财政部、证监会可以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其整改;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宜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并予以公告。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证券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三)本通知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四)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交的有关附表和审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提交的有关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持有原证券资格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并应当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达到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条件。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备案表 5.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变更备案表 6.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 7.会计师事务所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登记表 8.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备案表 9.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10.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11.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表 12.会计师事务所终止证券业务情况说明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 成立 ││批准设││批准设立││执业证书编号││ │ 时间 ││立机关││文号││││ ├───┴───┼───┴─────┼──────┼─────────────┴────────────────────┴─────┤ │主任会计师││法定代表人或││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传真││ ├───────┼─────────┴──────┴────────────────────────────────────────┤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 │会计师事务所员││注册会计师 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师人,其中最近五年连续执业的 人。(含分所)│ │工总数│││ │(含分所)│││ ├───────┼───┴─────┬─────────────┬─────────────────────────────────┤ │上一年度审计业│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 │务收入(含分所││││ │)││││ ├───────┼─────────┼─────────────┼─────────────────────────────────┤ │ 累计职业 │ 万元 │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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