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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办理特种拨改贷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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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办理特种拨改贷的若干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2号文件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筹集资金发放贷款的有关规定和1987年国家基建计划安排,特制订本规定。
  
  二、特种拨改贷(国家基建计划称“特别贷款”)的计划安排和项目管理,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的支付,贷款本息的偿还,奖励与惩罚,贷款指标的管理和记帐、报帐、年终决算,以及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等,原则上比照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2号文件规定“重点建设债券要用于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建设银行经办行应与建设单位单独签订特种拨改贷款合同,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和落实还款计划,合同副本单独上报总行。建设单位要按期归还本息,贷款本息到期不能偿还的建设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用当年本部门国家预算内直接安排的投资偿还。贷款本息不得豁免,不得核销。
  
  四、使用特种拨改贷资金的建设单位,要单独核算,单独列报支出(多种资金捆用的按比例列报支出)。
  
  由于今年计划确定较晚,第一季度已经用预算内拨改贷资金垫付的资金,建设单位在收到特种拨改贷指标时,应签开付款凭证,送开户行办理归垫手续。重点建设债券在发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出现的资金周转困难,垫款资金由人民银行总行解决,垫款手续由建设银行总行办理,具体垫款数额由建设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核批。
  
  五、建设银行单独设立会计科目,核算特种拨改贷专项贷款基金及其贷款。会计旬(月)电报,列报总支出进度,年终会计决算分部门、分单位列报贷款执行情况。
  
  六、特种拨改贷的资金供应,由建设银行经办行纳入业务资金调拨计划,向上级行申请,由建设银行总行调拨。
  
  七、贷款收回的本息,按年由建设银行总行按55亿元和15亿元的比例分别划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办理特种拨改贷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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