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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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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为了做好国家财政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部分财政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业务事项
  1.项目开户行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配置情况,及时办理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
  2.负责审查工程预、结算,参与审查建设项目概算和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工作。
  3.对建设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4.对建设项目“拨改贷”本息豁免和核转、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审查意见。
  5.对基本建设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竣工结余等应缴财政的资金,要督促及时上缴财政。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将国家预算内安排的中央级基本建设资金存入在乙方设立的帐户。
  2.对乙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人员负责办理好各项代理业务。
  2.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办理资金的支付业务。严格监督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收入的上缴。
  3.对委托代理业务,要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和反映。按时编报委托业务有关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4.按规定向甲方收取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四、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1.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以当年委托办理中央部门的基本建设非经营性基金与经营性基金拨款支出额和上缴财政的收入额(指上缴回收的拨改贷、特种拨改贷、部门基金贷款的本息和基本建设收入)为基数,按一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当年委托办理中央部门的基本建设非经营性基金与经营性基金拨款支出额+当年上缴财政收入额)×费率。
  2.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率为3‰。
  3.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采取在上半年支付一次、年终清算的方式支付。
  五、本协议自1994年9月1日起生效。终止协议,由甲乙双方商定。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签字:
  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签字:
                         1995年3月30日于北京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
财政部、建设银行
建委字[199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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