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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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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近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财统字〔2001〕2号),对2001年全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进行了部署。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按照三部委《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表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中的基础数据,由计算机从被考核企业的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中自动提取,作为“上报数”,生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随年度会计报表一并上报,企业不再另行填报。表中的“核定数”和“确认数”由考核部门对企业上报数进行审核确认后填写。
  
  在考核确认过程中,被考核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的“上报数”与汇总会计报表数据不一致的,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另行上报,并附上说明材料。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确认结果,根据考核部门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与行业标准值对照后得出,包括完成情况和所处行业水平两部分内容。1、完成情况分3种类型,根据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确定,大于100%为增值,等于100%为保值,小于100%为减值。2、所处行业水平分5种情况,将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与行业标准值进行比较后,大于等于优秀值的为优秀水平,同理可判断出良好水平、平均水平和较低水平,低于较低值以下的为较差水平。
  
  (三)对于上年度和本年度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应根据增亏或减亏情况,按照财统字〔2000〕2号文件的规定,依据汇总会计报表相关指标由计算机分别计算出增亏幅度或减亏幅度,填列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中。
  
  为使考核部门了解企业经营效益等情况,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中由计算机自动提取计算列示3项补充指标,即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计算时剔除了利润总额为负数的情况)、利润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
  
  (四)年初或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时,不计算保值增值率,只根据年初及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据额做出判断,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分以下几种情况:1、年初权益为负值,年末权益为正值时,完成情况视同为增值。2、年初权益为正值,年末权益为负值时,完成情况视同为减值。3、年初、年末权益均为负值,且年末权益大于年初权益的,完成情况视同为增值。4、年初、年末权益均为负值,且年末权益小于年初权益的,完成情况视同为减值。
  
  对以上4种特殊情况,考核部门必须在确认意见中作特别说明。
  
  (五)企业实际完成的保值增值率以考核部门核定数为准,并由考核部门在结果确认表中签署确认意见后加盖公章生效。
  
  二、关于考核工作程序
  
  (一)确定考核对象。考核部门在确定了考核对象后,通知被考核企业,并提出工作要求。
  
  (二)被考核企业报送考核材料。被确定为考核对象的企业在上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同时,报送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表,并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企业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客观因素增减事项的说明材料。其中客观因素增减事项应提供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复文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考核对象为企业集团的,应以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数为考核依据。
  
  (三)考核部门审核。其基本步骤为:1、核实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考核口径的变动情况;2、审核各项客观因素对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3、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实际完成值;4、对照财政部统一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得出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5、考核部门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上出具确认意见。
  
  (四)汇总报送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确认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对本级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上报上一级财政(国资)部门,并提交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和上海、深圳、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在向财政部(统计评价司)报送汇总分析时要附上保值增值结果汇总软盘(一式两份)和“--省(区、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完成情况表”(见附件)。中央有关部门要将对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汇总分析和汇总软盘报财政部备案。
  三、有关指标计算和客观因素调整
  
  (一)年初、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根据企业实收资本的国有资本出资比例,依据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数计算得出。
  
  (二)各项分析指标基础数据均取自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根据财统字〔2000〕2号文件中的规定,其中所有者权益、资产总额取自资产负债表;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取自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不良资产总额包括三年以上应收账款、长期积压商品物资和不良长期投资,取自基本情况表。
  
  (三)国家所有者权益因客观因素增加值,反映考核期间企业自身经营以外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反映考核期间因国家和授权投资机构直接投资或追加投资而使得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数额。2、无偿划入增加:反映考核期间政府将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划入本企业而引起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数额。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反映企业在考核期间因资产重组、产权变动等原因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包括对土地的评估)而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4、清产核资增加:反映企业考核期间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家批准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5、接受捐赠增加:反映考核期间企业接受他人捐赠而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6、债权转股权增加:反映考核期间实行债转股后经国家批准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数额。7、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指考核期间上述因素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影响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并经中央和地方政府认可的增加数,如“拨改贷”、各项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和资本公积的部分,产权界定增加以及享受税收返还增加流动资本等,企业因发生潜亏而虚增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也应视为客观因素增加。
  
  (四)国家所有者权益因客观因素减少值,包括以下内容:1、经国家专项批准核销减少:反映考核期间经国家专项批准核减国家所有者权益。2、无偿划出减少:反映考核期间国家采用无偿划出国有产权或分立的方式,使原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减少的数额。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减少:反映企业在考核期间因资产重组、产权变动等原因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包括上地评估)后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4、清产核资减少:反映考核期间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经批准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数额。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反映考核期间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企业资产的损失,进而减少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数额。6、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减少:指考核期间上述因素以外其他客观原因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并经中央或地方政府认可的减少数。如考核期间消化了以前年度的潜亏,考核期间上缴政府或国家股东的利润分红等。
  
  (五)按照财企〔2000〕295号文件通知,企业今年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故确认办法中相应的住房周转金不再作为客观因素考虑。尚未按规定调整的企业,仍作为客观因素增减项处理。
  
  (六)扣除客观因素后国家所有者权益期末数=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国家所有者权益因客观因素增加值=国家所有者权益因客观因素减少值。
  
  附件:省(区、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完成情况表(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近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财统字〔2001〕2号),对2001年全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进行了部署。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按照三部委《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表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中的基础数据,由计算机从被考核企业的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中自动提取,作为“上报数”,生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随年度会计报表一并上报,企业不再另行填报。表中的“核定数”和“确认数”由考核部门对企业上报数进行审核确认后填写。
  
  在考核确认过程中,被考核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的“上报数”与汇总会计报表数据不一致的,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另行上报,并附上说明材料。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确认结果,根据考核部门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与行业标准值对照后得出,包括完成情况和所处行业水平两部分内容。1、完成情况分3种类型,根据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确定,大于100%为增值,等于100%为保值,小于100%为减值。2、所处行业水平分5种情况,将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与行业标准值进行比较后,大于等于优秀值的为优秀水平,同理可判断出良好水平、平均水平和较低水平,低于较低值以下的为较差水平。
  
  (三)对于上年度和本年度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应根据增亏或减亏情况,按照财统字〔2000〕2号文件的规定,依据汇总会计报表相关指标由计算机分别计算出增亏幅度或减亏幅度,填列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中。
  
  为使考核部门了解企业经营效益等情况,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中由计算机自动提取计算列示3项补充指标,即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计算时剔除了利润总额为负数的情况)、利润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
  
  (四)年初或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时,不计算保值增值率,只根据年初及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据额做出判断,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分以下几种情况:1、年初权益为负值,年末权益为正值时,完成情况视同为增值。2、年初权益为正值,年末权益为负值时,完成情况视同为减值。3、年初、年末权益均为负值,且年末权益大于年初权益的,完成情况视同为增值。4、年初、年末权益均为负值,且年末权益小于年初权益的,完成情况视同为减值。
  
  对以上4种特殊情况,考核部门必须在确认意见中作特别说明。
  
  (五)企业实际完成的保值增值率以考核部门核定数为准,并由考核部门在结果确认表中签署确认意见后加盖公章生效。
  
  二、关于考核工作程序
  
  (一)确定考核对象。考核部门在确定了考核对象后,通知被考核企业,并提出工作要求。
  
  (二)被考核企业报送考核材料。被确定为考核对象的企业在上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同时,报送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表,并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企业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客观因素增减事项的说明材料。其中客观因素增减事项应提供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复文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考核对象为企业集团的,应以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数为考核依据。
  
  (三)考核部门审核。其基本步骤为:1、核实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考核口径的变动情况;2、审核各项客观因素对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3、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实际完成值;4、对照财政部统一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得出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5、考核部门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上出具确认意见。
  
  (四)汇总报送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确认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对本级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上报上一级财政(国资)部门,并提交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和上海、深圳、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在向财政部(统计评价司)报送汇总分析时要附上保值增值结果汇总软盘(一式两份)和“--省(区、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完成情况表”(见附件)。中央有关部门要将对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汇总分析和汇总软盘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办统[2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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