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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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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渔业厅(局)、林业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继续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助支持(以下简称油价补贴)。为进一步完善现行补贴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油价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公开透明。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个人补贴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
  
  (二)地方负责落实。油价补贴落实工作由省长(主席、市长)负总责,省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油价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地(市)、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把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三)部门各司其职。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统计、核实、汇总、测算核定本行业用油数量,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财政部对各部门提供的用油数量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用;油量并测算补贴金额,及时下达补贴资金。
  
  二、油价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具体补贴办法另文下达。
  
  (二)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含远洋渔业企业);固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
  
  (三)城市出租车司机。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尽快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在运价调整前,中央财政给予临时补贴。
  
  三、油价补贴机制的确定
  
  (一)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补贴前的水平,即汽油高于4400元/吨、柴油高于3870元/吨时,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低于上述价格水平时,国家停止油价补贴。
  
  (二)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后,油价补贴随成品油价格的浮动而调整。当成品油价格上涨时,增加补贴;当成品油价格下跌时,减少补贴。
  
  (三)中央财政负担的油价补贴按年据实结算。
  
  四、油价补贴的核定和拨付
  
  (一)补贴标准的确定。以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与2006年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前油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之间的差价为基础,全年加权平均测算确定油价补贴的标准。
  
  (二)补贴用油量的确定。2009年补贴用油量以2008年补贴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计算确定,以后年度依次类推。每年三月底前,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要将上年度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城市出租车、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等分行业车、船数量,营造、管护林面积,木竹生产量等基础数据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统计、核实、汇总,据此对上年度用油量进行增、减调整后,测算确定本行业上年度补贴用油量。补贴用油量测算确定并审核无误后,函报财政部,同时抄报监察部、审计署。财政部将委托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相关数据进行抽查核实。
  
  (三)油价补贴的负担比例。中央财政负担比例维持现行政策不变,即对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的油价补贴,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对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远洋渔业的油价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4400元~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在3870元~5070元/吨时,中央财政负担50%;汽油出厂价高于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高于5070元/吨的部分,中央财政负担100%。
  
  对城市出租车司机的临时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4400元~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在3870元~5070元/吨时,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55%;汽油出厂价高于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高于5070元/吨的部分,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65%。地方负担的出租车临时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补贴资金的核定。按照上述补贴标准、用油量和中央财政负担比例,由财政部计算确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本级的补贴资金。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每年四月底前,财政部将油价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本级的油价补贴资金,由财政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中央单位和相关企业。
  
  为了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2009年上半年油价补贴资金由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相关单位、企业预拨,各地必须在3月底前发放到受益对象。
  
  五、油价补贴的落实和管理
  
  (一)要加强油价补贴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为组长,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补贴方案的制定、重大政策的协调以及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补贴工作的指导。
  
  (二)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好具体补贴办法。尽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确保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受益对象。
  
  (三)根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自行筹集资金,对本通知规定范围之外的对象予以补贴或提高补贴标准。
  
  六、油价补贴资金的监管
  
  为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基础工作,认真核实本行业车、船数量,营造、管护林面积,木竹生产量等以及用油量测算过程等基础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防止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国务院财政、监察、审计和相关部门对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6年下发的《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同时废止。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渔业厅(局)、林业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继续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助支持(以下简称油价补贴)。为进一步完善现行补贴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油价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公开透明。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个人补贴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
  
  (二)地方负责落实。油价补贴落实工作由省长(主席、市长)负总责,省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油价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地(市)、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把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三)部门各司其职。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统计、核实、汇总、测算核定本行业用油数量,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财政部对各部门提供的用油数量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用;油量并测算补贴金额,及时下达补贴资金。
  
  二、油价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具体补贴办法另文下达。
  
  (二)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含远洋渔业企业);固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
  
  (三)城市出租车司机。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尽快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在运价调整前,中央财政给予临时补贴。
  
  三、油价补贴机制的确定
  
  (一)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补贴前的水平,即汽油高于4400元/吨、柴油高于3870元/吨时,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低于上述价格水平时,国家停止油价补贴。
  
  (二)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后,油价补贴随成品油价格的浮动而调整。当成品油价格上涨时,增加补贴;当成品油价格下跌时,减少补贴。
  
  (三)中央财政负担的油价补贴按年据实结算。
  
  四、油价补贴的核定和拨付
  
  (一)补贴标准的确定。以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与2006年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前油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之间的差价为基础,全年加权平均测算确定油价补贴的标准。
  
  (二)补贴用油量的确定。2009年补贴用油量以2008年补贴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计算确定,以后年度依次类推。每年三月底前,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要将上年度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城市出租车、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等分行业车、船数量,营造、管护林面积,木竹生产量等基础数据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统计、核实、汇总,据此对上年度用油量进行增、减调整后,测算确定本行业上年度补贴用油量。补贴用油量测算确定并审核无误后,函报财政部,同时抄报监察部、审计署。财政部将委托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相关数据进行抽查核实。
  
  (三)油价补贴的负担比例。中央财政负担比例维持现行政策不变,即对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的油价补贴,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对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远洋渔业的油价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4400元~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在3870元~5070元/吨时,中央财政负担50%;汽油出厂价高于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高于5070元/吨的部分,中央财政负担100%。
  
  对城市出租车司机的临时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4400元~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在3870元~5070元/吨时,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55%;汽油出厂价高于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高于5070元/吨的部分,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65%。地方负担的出租车临时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补贴资金的核定。按照上述补贴标准、用油量和中央财政负担比例,由财政部计算确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本级的补贴资金。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
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建[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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