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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民兵民工参加国防施工因公致残后生活困难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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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民兵民工参加国防施工因公致残后生活困难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内务局:
  
  你局1973年5月27日浙内民字第80号报告悉。关于民兵民工参加国防施工因公致残,由工程单位给予一次抚恤后,生活还有困难的问题。我们意见,仍按照劳动部、内务部1958年2月10日劳配字第49号、内优字第107号文件办理。即符合五保条件的,由生产队给予五保待遇;不符合五保条件的,由生产队在生产、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经过照顾后,他们的生活若不能维持当地人民最低生活水平时,可由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内酌予救济。
财政部关于民兵民工参加国防施工因公致残后生活困难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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