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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有关结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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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有关结算问题的通知


((73)财税字第035号  1973年9月6日)



  据山东,安徽,湖南,陕西等省反映,在农业税征收和结算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要求明确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农业税收政策,有利于当前秋征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64)498号文件〈关于注意作好到期农业贷款和预购定金收回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在农作物收获以后,应当坚持这样的分配次序:首先扣除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收;扣除生产费用(包括应当归还的短期农业贷款和预购定金);扣除一定比例公积金(包括到期的长期农业贷款)和公益金。从总收入中扣除了这些必要的部分,然后再对社员进行分配。"国务院1964年10月26日(64)国财办字508号文批转财政部〈关于1964年农业税征收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中明确指出:"生产队进行收入分配时,要按照中央,国务院的规定,首先扣除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对于农产品收购和农业税征收,在入库结算时,要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公粮入库以后要抓紧进行结算,将农业税收入按时缴入国家金库"。
  (二)继续贯彻执行财政部,原供销合作总社1962年10月13日财农字第410号,合财联字第137号文关于农业税征收棉,烟,麻作价,结算问题的规定:"农业税征收的实物是由纳税单位义务缴纳的,一律不给奖售物资。因此县级财政部门应该在农业税开征以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纳税单位的实际征收数量,并在纳税通知单上载明。供销合作社应该根据纳税通知单上的征收数量,严格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首先收清应征的部分,其余再作为统购或收购"。
  缴纳农业税,是有农业收入的生产队向国家应尽的义务。按照规定,商业部门代为接收农业税征收的实物,如粮食,棉,烟,麻及其他农产品,应及时作价划转财政部门,缴入国家金库。这是一种实物征收的结算办法,不属于硬性扣款。
  (三)农业税征收工作是关系到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抓紧抓好征收工作,要认真贯彻政策,加强督促检查;要与粮食,供销部门密切合作;要配备和组织一定的力量来完成今年农业税的征收任务。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有关结算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73]财税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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