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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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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纪念会计法实施20周年进一步宣传贯彻会计法的通知》(财会[2005]2号),我部制定了《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评选表彰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是我国会计人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严格按照《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各项规定进行评选推荐,认真调查核实先进事迹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所推荐人选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严格按照指标推荐候选人。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向我部推荐的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最多不超过5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财政厅(局)推荐的候选人中,应包括1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我部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会计司,下同)。
  
  (三)广泛宣传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和事迹。为了掀起进一步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高潮,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可以比照我部制定的评选表彰办法,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同时,加强对杰出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学习,弘扬正气,树立新风,引导广大会计工作者依法执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在组织评选活动过程中有何建议、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
  
  舒惠好:(010)68552550(带传真),shuhuihao0@mof.gov.cn;胡兴国:(010)68553030,huxingguo@mof.gov.cn王宏:(010)68553032,hongwang@mof.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邮政编码:100820
  
  附件:1、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2、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略)
  
  3、对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略)
  
  附件1:
  
  
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评比表彰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杰出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为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组织领导
  
  我部成立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玉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应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评选表彰工作。
  
  三、评选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含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理论、教育工作者。在国家机关、行业协会中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四、评选条件
  
  凡热爱祖国,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在会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方面业绩突出的;
  
  (二)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省以上(含本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四)在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
  
  对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本人所在单位在最近3年来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予推荐。
  五、评选机构
  
  (一)评定机构。财政部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及其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经济界、企业界、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二)初评机构。财政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
  
  (三)推荐机构。按照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负责推荐。
  
  六、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采取各地(部门)推荐与我部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专家评议意见与社会公众投票各占评定权重的50%。
  
  七、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候选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评选出本地区、本部门的杰出会计工作者,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对拟推荐的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应征求对候选人所在单位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财税、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对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候选人,还应征求同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或者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含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评选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推荐。
  
  (二)申报候选人材料。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组织填写《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附件2)、整理有关材料,并于7月31日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财政部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评审。8月,财政部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9月,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要求,结合候选人的事迹情况,逐一进行评比、打分,按得分高低顺序,遴选出50名正式候选人,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10-11月,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的50名候选人进行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并结合社会公众投票情况,评选产生20名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结果报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批准。
  
  (四)举行表彰仪式。12月,在北京举行表彰仪式,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八、奖励办法
  
  对获得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财政部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纪念会计法实施20周年进一步宣传贯彻会计法的通知》(财会[2005]2号),我部制定了《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评选表彰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是我国会计人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严格按照《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各项规定进行评选推荐,认真调查核实先进事迹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所推荐人选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严格按照指标推荐候选人。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向我部推荐的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最多不超过5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财政厅(局)推荐的候选人中,应包括1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我部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会计司,下同)。
  
  (三)广泛宣传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和事迹。为了掀起进一步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高潮,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可以比照我部制定的评选表彰办法,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同时,加强对杰出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学习,弘扬正气,树立新风,引导广大会计工作者依法执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在组织评选活动过程中有何建议、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
  
  舒惠好:(010)68552550(带传真),shuhuihao0@mof.gov.cn;胡兴国:(010)68553030,huxingguo@mof.gov.cn王宏:(010)68553032,hongwang@mof.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邮政编码:100820
  
  附件:1、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2、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略)
  
  3、对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略)
  
  附件1:
  
  
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评比表彰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杰出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为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组织领导
  
  我部成立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玉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应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评选表彰工作。
  
  三、评选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含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理论、教育工作者。在国家机关、行业协会中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四、评选条件
  
  凡热爱祖国,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在会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方面业绩突出的;
  
  (二)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省以上(含本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四)在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
  
  对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本人所在单位在最近3年来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予推荐。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会[200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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