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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7/M号法律,修正二月十九日第一∕七七∕M号法律第一条内文(关於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借入一笔款项之许可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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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7/M号法律,修正二月十九日第一∕七七∕M号法律第一条内文(关於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借入一笔款项之许可及条件)。


  
  透过二月十九日第1/77/M号法律第一条,总督获许可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借入一笔借款,用以确保一九七七年“发展计划”的融资,而其金额不超过十五万干,年息为百分之四点五,并从第八年起在二十年期限内摊还。
  
  然而,财政部知会澳门政府,上述条件在有关摊还期限的部分需作修改,改为从第六年起在十五年内摊还。
  
  为此,必须修改二月十九日第1/77/M号法律第一条。
  
  基於上述:
  
  鉴於《澳门组织章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3/76/M号法律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载规定;
  
  考虑到本地区总督的建议;
  
  经履行《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及d)项的程序;
  
  立法会按上述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m)及q)项的规定,制定如下:
  
  独一条
  
  (二月十九日第1/77/M号法律第一条的新行文)
  
  二月十九日第1/77/M号法律第一条的行文更改如下:
  
  核准总督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借入一笔款项,用以确保一九七七年“发展计划”的融资,而其金额不超过十五万干,年息为百分之四点五,并从第六年起在十五年内摊还。
  
  
一九七七年八月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七七年八月十三日颁布。
  
  总督 李安道
第6/77/M号法律,修正二月十九日第一∕七七∕M号法律第一条内文(关於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借入一笔款项之许可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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