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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修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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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修改决定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修改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