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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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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按照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新型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是我国科技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成功实践,也是按照党的基本路线,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为了促进我国民营科技型企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有一个更大的发展,在经济规模、技术水平、内部管理等方面再上一个新台阶,特提出如下政策性意见。
  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群众的伟大事业。民营科技型企业是我国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科技人员解放和开拓科技第一生产力的生动创造。民营科技型企业是相对国有国营而言的,它不仅包括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民办科技机构;而且包括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十几年的经验证明,民营科技型企业是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有生力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民营科技型企业对我国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于:
  第一、创造了“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型企业运行机制,并且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其内涵。“四自”原则所包括的独立自主的决策机制,面向市场的经营机制,优胜劣汰的人才机制,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分配机制,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行为机制等,不仅是民营科技型企业自身生机活力之所在,而且为深化科研院所改革,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经验。
  第二、实践了以市场为导向,技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技术创新模式。民营科技型企业面向经济、面向市场,进行科技开发与创新、科技咨询与服务、技术密集产品的生产、销售与服务,在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方面进行了成功的探索,走出了一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新路。
  第三、改变了科技系统长期沿袭的单一国有国营模式,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互补、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在我国民营科技型企业中,国有民营经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实现形式。这些新型科技企业的发展,充实和壮大了我国科技产业的公有制成份,为其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继续鼓励和引导民营科技型企业中的个体、合伙、私营经济成份的健康发展,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有利于形成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兴旺局面。
  九十年代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加速科技进步是实现第二步、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根本保障。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的新型体制,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有利于充分发掘我国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才能和智慧;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民经济素质和竞争能力。因此,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把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不失时机地列入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十多年来,我国民营科技型企业已经取得了较大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与党的十四大所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科技、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还很不适应。要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力促进和引导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鼓励国有科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探索国有民营的发展模式;引导乡镇企业发挥民营优势,向依靠科技进步转轨。从而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国有国营科技企业与各类民营科技企业并存互补的格局,使民营科技型企业在我国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要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方针。要使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产权明晰、组织健全、机制完善、行为规范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要鼓励不同经济成份之间实行合资、合作、联营、相互参股和多种形式的联合,保证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要在当前科技系统调整结构、分流人才过程中,动员更多的科技人员走向社会,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支持高等院校的本科生、研究生毕业后到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欢迎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兴办各类科技产业;允许各级政府部门中一部分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投身科技创业。要尊重科技人员的首创精神,发挥科技人员群体的智慧和力量,并为他们创造一个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广阔舞台。
  要鼓励国有科技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按照国有民营方式创办新的科技型企业;允许通过资产控股、租赁、拍卖或者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使一部分中小型技术开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实行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科技产业的新路子。
  要按照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多层次、多渠道地发展不同类型的民营科技型企业。面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提供技术依托和与大中型企业成龙配套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一个较大的突破,使之遍布城乡,渗透各行各业,成为扩散科技成果和知识,建立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要鼓励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高科技,逐步成为新兴产业的生长点,扶植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发展成大型科技企业集团。
  要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发挥智力密集、机制灵活、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优势,瞄准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产品,参与国际竞争。要在与科技进步有关的咨询业、信息业、培训业以及技术服务业,大力兴办各类民营科技第三产业。要争取到本世纪末,使民营科技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有的份额有大幅度提高。

  三、大力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型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努力提高其研究开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产业发展能力。
  要积极探索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改革试验,为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广辟资金来源渠道,从优支持其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基地建设。要扩大科技贷款规模,对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解决相应的担保问题;允许有条件的地区织建科技信用社、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拓宽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和融资渠道。
  要推动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横向联合与协作,通过订立技术合同、联营协议以及相互入股参股等多种形式,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乡镇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合作生产、合作经营,加快成果转化速度,提高成果转化效益,扩大科技产业规模。
  要加快各级政府科技计划与市场机制接轨。科技计划项目要逐步通过公开招标订立技术合同,引入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保障民营科技型企业能够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承接国家计划项目,在资金、物资和技术条件方面获得同等的支持。
  对具有较强出口创汇能力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落实自营进出口权和境外投资权,允许其在国内外与外商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销售、服务网点。对外贸易机构要积极为民营科技型企业承办代理进出口业务。鼓励外贸企业与民营科技型企业相互投资或参股,组成技贸、工贸、农贸企业集团或综合商社。要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外贸业务人员直接参与外贸洽谈活动,增长外贸知识和谈判经验。
  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商务人员要减化出国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国际市场行情,把握机会,增强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

  四、明确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规范组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企业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加强民营科技型企业内部组织建设,保障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民营科技型企业具有所有制结构多元化、组织形式多样化的特点。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经济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要在深化改革中针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探索民营科技型企业产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和现有企业的改造途径;
  至大中型民营科技型企业,特别是资产构成复杂、资金来源多样的高新技术企业,要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转变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法人;
  至对于不具备公司法人条件的中小型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实行股份合作制,建立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形式;
  至继续实行集体经营、合作经营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等原则健全组织制度,规范企业行为;
  至实行个体、合伙和私营经济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依法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技术经济业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需要订立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的,要依法订立并严格遵守;
  至对于主要依靠个人集资,实行个体、合伙、私营经营方式,但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应通过重新登记,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清产核资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办为个体、合伙、私营企业,也可以办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愿意继续维持集体企业的,应当在签定书面协议并履行公证手续后,按集体企业管理和经营;
  至企事业单位、科技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积极探索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国有民营企业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协议或者章程明确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在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方面的关系,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充分保障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后新创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在明确产权关系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化的企业制度。按照组织形式,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实行独资、合资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按照经营方式,可以采取承包、租赁、信托、委托、联营、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健全财务、会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内部分配和项目管理等各项制度,保证职工参与管理的民主权利。
  民营科技型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在技术经济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重合同,守信誉;严格成本核算,如实申报经营状况,依法纳税。要加强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要创造和锤炼企业文化,树立自尊、自爱、自强的职业修养和现代文明新风。要提高职工素质特别是主要决策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和法制,努力为民营科技型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充分肯定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改变过去单纯按照所有制性质制定政策、管理企业的作法,切实为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平等竞争创造条件。对于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清理,凡有利于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要继续实施并不断丰富和完善;对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不利于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应依照程序适时予以修改、补充或废止。要大力宣传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创业者们锐意改革、甘冒风险、自立自强、敬业乐群的开拓进取精神,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放活民营科技型企业,保障其投资决策、经营管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产品定价以及内部分配、内部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自主权,积极支持和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不断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各种科技咨询、信息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组织,要为民营科技型企业提供广泛服务。
  加快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建立面向民营科技型企业职工的医疗、待业、养老等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建立各类保险基金,并使之良性循环。已经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地区,要把民营科技型企业为职工设立的各类保险纳入本地区统筹,实现社会化管理;尚未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地区,应支持和帮助企业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职工的各类保险,待条件具备后纳入社会化管理。
  要积极开展对民主科技型企业家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系统地了解国家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以及科技、经济法律和法规,掌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证券交易等专门知识,提高开拓国内外市场的能力。
  要依法保护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合法权益。本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正处理民营科技型企业所涉及的技术经济纠纷。对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科技人员分流过程中所出现的特殊问题,应当历史地、客观地加以分析,充分考虑科技工作和智力劳动的特点,严格区分违法与合法、罪与非罪、故意与过失的界限,予以妥善解决,做到既依法维护当事人各方的正当权益,又保障民营科技型企业和整个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要坚决取消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一切不合理摊派和负担。

  六、我国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崛起和发展,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历史必然,也是深化改革,推进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现实需要,符合当代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潮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站在改革的前列,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的科技、人才、资源特点,制定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规划,完善相应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运用经济、政策、法律等手段,推动各具特色的民营科技产业上水平、上规模、上效益。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统筹协调企业登记、人员培训、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项工作,协助办理人员出国出境、技术进出口、贷款申报等有关手续。各级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要积极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改革实践,鼓励、支持新的探索和试验,搞好相关配套改革,进一步优化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内在机制。各级工商、税务、财政、金融等部门应加强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为其提供高效、配套服务。
  民营科技实业家、民营科技型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是各级政府部门与民营科技型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要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服务功能,及时反映民营科技界的要求,切实维护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壮大,国家科委和国家体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民营科技型企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促进民营科技型企业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93]国科发改字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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