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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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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科委:
  
  为了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的管理工作,明确其管理内容和程序,保证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现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的管理工作,明确其管理内容和程序,保证高新区基建银行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建设银行贷款使用的范围及条件
  
  (一)高新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是指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
  
  (二)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范围:重点支持高新区内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区内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新型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境保护以及推动传统产业现代化等)的生产厂房、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国家科委审定的各高新区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申请使用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提供在建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或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申请使用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三分之一的资本金;并要落实其它配套建设资金及铺底流动资金。
  
  第二条 申报及下达年度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的程序
  
  (一)各高新区根据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区建设规划,提出年度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申报计划(项目须逐一填写本规定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经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初步审查并商当地经办银行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作为下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备选项目。
  
  (二)国家科委在编报给国家计委的高新区基建贷款项目年初计划时,需提供30%以上经银行承诺的项目;同时还应根据各地申报的计划,提供年度贷款额70%以上的项目,请银行评估。国家计委根据有关专业银行总行承诺的贷款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当年的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下达给各有关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同时抄送有关专业银行总行和各高新区管委会;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三)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确需在本区域内变更贷款项目时,须经办银行与当地计委、科委和高新区管委会协商后,报请国家科委同意,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若在不同区域之间调整贷款项目须报请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同意。
  
  第三条 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的管理及检查
  
  (一)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计划的下达和管理,按有关专业银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应积极协助高新区与省、市银行接洽,做好贷款投资计划与贷款计划的衔接及落实工作。
  
  (三)申请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的单位,可以是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是高新区管委会直属的、有法人资格的开发总公司(经济实体单位),并由其统贷统还。
  
  (四)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可与企业自有资金和企业债券及地方配套资金统筹使用。
  
  (五)在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的指导下,各高新区管委会要对贷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
  
  (六)高新区应于每年2月底向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报告上年度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经审核后于3月20日前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
  
  第四条 按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由地方或部门审计机构对使用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的承担单位进行审计。
  
  第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附表一:
  
  
国家高新区基本建设项目借款申请表(一)

  
  ┏━━━━━━━━━━━━━━━━━━━━━━━━━━━━━━━━━━┓
  
  ┃申请借款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
  
  ┠───────┼───────┼────────┼─────────┨
  
  ┃注册资本金││主营业务│┃
  
  ┠───────┼───────┼────────┼─────────┨
  
  ┃开户银行││经办银行开户性质│┃
  
  ┠───────┼───────┼────────┼─────────┨
  
  ┃信用等级││评定机构│┃
  
  ┠───────┼───────┴────────┴─────────┨
  
  ┃所在高新区名称│┃
  
  ┠───────┴──────────────────────────┨
  
  ┃ 申请借款企业负责人情况 ┃
  
  ┠────┬────┬────┬─────────────┬─────┨
  
  ┃姓名│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
  
  ┃││││┃
  
  ┠────┴────┴────┴─────────────┴─────┨
  
  ┃ 申请借款单位经营状况(单位:万元) ┃
  
  ┠───────┬───────────┬─────────┬────┨
  
  ┃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
  
  ┃│├─────────┼────┨
  
  ┃││收入总额│┃
  
  ┠───────┼───────────┼─────────┼────┨
  
  ┃负债总额││税后利润总额│┃
  
  ┃│├─────────┼────┨
  
  ┃││银行借款总额│┃
  
  ┠───────┼───────────┤其中:长期借款│┃
  
  ┃资产负债率││短期借款│┃
  
  ┃│││┃
  
  ┃│││┃
  
  ┠───────┴───────────┼─────────┴────┨
  
  ┃经办银行盖章:│备注:┃
  
  ┃│┃
  
  ┃│┃
  
  ┃│┃
  
  ┃│┃
  
  ┗━━━━━━━━━━━━━━━━━━━┷━━━━━━━━━━━━━━┛
  
  填报说明:1.开户银行指“基本存款户”所在行。
  
  2.经办银行开户性质选择“基本存款户”“一般存款户”“临时存款
  
  户”“专用存款户”填写。
  
  3.申请借款单位经营状况按上年度末数据填写。
  
  附表二:
  
  
国家高新区基本建设项目借款申请表(二)

  
  ┏━━━━━━━━━━━━━━━━━━━━━━━━━━━━━━━━━━┓
  
  ┃申请基建借款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建设性质│┃
  
  ┠────────┼────────┼────────┼───────┨
  
  ┃审批单位││批准项目时间│┃
  
  ┠────────┼────────┼────────┼───────┨
  
  ┃批准建筑面积│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万元┃
  
  ┠────────┼────────┤其中:申请银行│┃
  
  ┃本年度形象进度││贷款额度│万元┃
  
  ┠────────┼────────┼────────┼───────┨
  
  ┃起止年限││至上年底完成投资│┃
  
  ┠────────┴────────┴────────┴───────┨
  
  ┃ 项目负责人情况 ┃
  
  ┠─────┬────┬─────┬───────────┬─────┨
  
  ┃ 姓名 │电话│ 传真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
  
  ┠─────┴────┼─────┼─────┬─────┼─────┨
  
  ┃拟分年度│本年度│第二年│第三年│第三年以后┃
  
  ┃申请银行贷款├─────┼─────┼─────┼─────┨
  
  ┃││││┃
  
  ┠──────────┴─────┴─────┴─────┴─────┨
  
  ┃ 本年度计划 ┃
  
  ┠──────┬─────┬─────┬─────┬────┬────┨
  
  ┃建筑面积│ 竣工面积 │ 银行贷款 │ 自有资金 │其它投资│利用外资┃
  ┃ (平方米) │(平方米)│ (万元) │ (万元) │(万元)│(万元)┃
  
  ┠──────┼─────┼─────┼─────┼────┼────┨
  
  ┃│││││┃
  
  ┠──────┴─────┴─────┴─────┴────┴────┨
  
  ┃贷款主要用途:┃
  
  ┠──────────────────────────────────┨
  
  ┃还款资金来源:┃
  
  ┠──────────────────────────────────┨
  
  ┃还款计划:┃
  
  ┠────────┬───────┬────────┬────────┨
  
  ┃申请单位盖章│高新区盖章│地方科委盖章│地方计委盖章┃
  
  ┃│││┃
  
  ┃│││┃
  
  ┗━━━━━━━━┷━━━━━━━┷━━━━━━━━┷━━━━━━━━┛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科委:
  
  为了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的管理工作,明确其管理内容和程序,保证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现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的管理工作,明确其管理内容和程序,保证高新区基建银行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建设银行贷款使用的范围及条件
  
  (一)高新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是指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
  
  (二)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范围:重点支持高新区内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区内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新型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境保护以及推动传统产业现代化等)的生产厂房、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国家科委审定的各高新区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申请使用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提供在建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或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申请使用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三分之一的资本金;并要落实其它配套建设资金及铺底流动资金。
  
  第二条 申报及下达年度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的程序
  
  (一)各高新区根据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区建设规划,提出年度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申报计划(项目须逐一填写本规定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经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初步审查并商当地经办银行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作为下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备选项目。
  
  (二)国家科委在编报给国家计委的高新区基建贷款项目年初计划时,需提供30%以上经银行承诺的项目;同时还应根据各地申报的计划,提供年度贷款额70%以上的项目,请银行评估。国家计委根据有关专业银行总行承诺的贷款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当年的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下达给各有关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同时抄送有关专业银行总行和各高新区管委会;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三)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确需在本区域内变更贷款项目时,须经办银行与当地计委、科委和高新区管委会协商后,报请国家科委同意,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若在不同区域之间调整贷款项目须报请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同意。
  
  第三条 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的管理及检查
  
  (一)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计划的下达和管理,按有关专业银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应积极协助高新区与省、市银行接洽,做好贷款投资计划与贷款计划的衔接及落实工作。
  
  (三)申请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的单位,可以是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是高新区管委会直属的、有法人资格的开发总公司(经济实体单位),并由其统贷统还。
  
  (四)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可与企业自有资金和企业债券及地方配套资金统筹使用。
  
  (五)在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的指导下,各高新区管委会要对贷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
  
  (六)高新区应于每年2月底向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报告上年度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经审核后于3月20日前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
  
  第四条 按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由地方或部门审计机构对使用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的承担单位进行审计。
  
  第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
计投资[199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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