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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扩大承接国外印件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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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扩大承接国外印件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扩大承接国外印件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正式下达执行,请各部门、各地区抓紧组织落实。
  
  附:
  
  
关于扩大承接国外印件若干政策措施

  
  近年来。因日元与西方主要货币大幅度升值、国际上对印刷要求不断增长,各国出版商纷纷列与美元挂钩、价格低廉的地区进行印刷。据统计,香港印刷业1985年为五十多个国家印刷近2300种印刷品,占全部印刷品种数的28%;当年书刊印刷品出口总额为14.67亿港元,增长12%;1986年为17.78亿港元,比上年增长21%。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国也趁机大力发展印刷品出口。
  
  我国印刷业经过近几年来的技术改造,技术装备水平有了一定提高,已有一批企业初步具备承印国外印刷品的条件。而且,国内的印刷价格除了分色制版以外,印刷、装订的价格比香港低得多,在国际市场上较大吸引力和竞争力。目前已有不少国外出版商来华联系印刷业务,这是我国扩大承接国外印件、争取多创汇的良好时机。通过承接国外印件业务,还可进一步提高国内印刷业的印刷水平、印刷质量、经营管理水平,缩短周期。为了使承接国外印件的业务健康地发展,提出扩大承接国外印件若干政策措施。
  
  一、承接国外印件的印刷企业必须具备履约能力。拟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省(市)选择几个技术水平高、印刷质量高、印刷周期短、经营管理好、并有发运条件的印刷厂作为国外印件第一批承印厂(名单附后。以后视发展的需要再选定)这些企业要加强横向联系,互相协调配合,逐步发展联合经营,具体协调工作由中国印刷公司牵头。
  
  二、对承印内容,要按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审查。各地外贸公司和外件承印厂要切实加强对承接印件的管理。
  
  (一)凡内容反动荒诞、色情淫秽、攻击我国与有损我国主权尊严的印件,一律拒印;如承印单位确定不了,可报省(市)新闻出版局审定。
  
  (二)国外委托印刷宗教书刊、中外文圣经等印件,要报国务院宗教局批准,印刷生产中按密件管理。
  
  (三)对国外印件的成品、半成品要严格管理,印完全部出口,多余部分销毁。不得流失。
  
  (四)对留在国内赠送、发行的国外委托印刷件、承办赠送、发行的单位要凭省、部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印刷成品的移交。
  
  (五)各承印厂将承印合同抄报当地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印件出口时,海关分别凭国务院宗教局或省(市)新闻出版局的批件和其它有关单证验放。
  
  三、制定合理的对外印刷价格,使其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同时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实行优质优价,快件快价,随行就行。对外印刷价格由中国印刷公司拟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印发各地参照执行,防止漫天要价或竞相削价。
  
  四、国家对承接国外印件采取鼓励扶植的政策措施,以调动承印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加强涉外印刷基地建设。
  
  (一)承接国外印件来料加工业务,享受国家鼓励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有关优惠政策,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80号文件和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为承接国外印件采用进口纸张和其它原料,经国内安排加工印刷成品出口的,可参照外贸“进料加工”的规定进行管理。为此所需要的外汇流动资金,由地方或其他主管部门自行解决,或申请中国银行核定给予贷款解决。企业承接印刷业务所收入的外汇,实行先还款后分成的办法。
  
  (三)对“进料加工”减免税、外汇净收入留成以及出口奖励办法,按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执行。如属超基数出口收汇并自负盈亏的,可按“倒二八”比例分成。为了扶植我国印刷业的发展,建议各地区、各部门把印刷创汇按超基数对待,对列入附表的第一批企业实行“倒二八”比例分成。
  
  (四)承接国外印件业务的企业,如果需要职工加班才能完成出口印件的印制,增发的加班费计入成本,必须增加的加班费和加班时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财政部门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审定。
  
  (五)为适应承接国外印件时间性强的特点,保证成品及时发运是扩大印刷出口业务的必备条件,需请各地运输(陆、海)部门优先予以安排。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扩大承接国外印件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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