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等

文  号:发改能源[2015]2782号

发布日期:2015-11-30

生效日期:2015-1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管理部门(含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环保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鼓励生产、运输、采购和使用优质商品煤,限制劣质商品煤,促进煤炭生产利用方式转变,结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

  (一)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能源)煤炭管理、环保、商务、工商、质监、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商品煤质量实施监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办法》的各项要求。

  (二)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要制定商品煤质量保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完善商品煤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责任,做好检测记录,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鼓励制定更严格的商品煤质量企业标准。

  二、明确任务分工

  (一)各地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并加大对高硫、高灰、低热值商品煤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要加大惩罚力度,严厉查处不符合《办法》相关规定的商品煤远距离运输,支持洗中煤、煤矸石等低质燃料就地转化利用。抽检所需经费可通过本级财政预算现有渠道予以支持。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本辖区进口商品煤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加强煤质检验检疫设备人员配备,严格质量检测,鼓励进口优质煤炭,严禁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煤炭进口。

  (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加强散煤使用管理,制定相关措施和标准,鼓励使用优质散煤,限制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散煤。加大北方地区推广使用优质散煤力度,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打击非法销售劣质散煤,鼓励地方制定散煤质量标准。

  (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燃煤排放达标执法检查,加大燃煤排放违规处罚力度,对于燃煤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罚,并依法提高检查频次。

  (五)各地区及相关企业可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当地环境容量、地方能源结构等实际,制定和修订更严格的商品煤质量地方和企业标准,鼓励生产和使用优质煤。

  三、完善市场交易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煤炭市场交易体系,加强煤炭质量监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通过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作用,抑制低质量煤炭进入市场销售。

  四、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地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将本地区落实《办法》情况及抽检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上半年抽检结果及落实情况于7月底前上报,下半年抽检结果及落实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本辖区进口商品煤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分析,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整体质量分析,并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商务部、环境保护部。

  五、积极宣传推广

  (一)各地要积极推进典型城市、电站、燃煤工业锅炉燃用优质煤项目示范,并通过示范项目建设推广使用优质商品煤。

  (二)各地要加强宣传使用优质煤的节能减排效果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力度,鼓励社会使用优质商品煤。

  请各地方根据上述原则进一步细化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办法》的落实工作,积极推动商品煤质量不断提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大气环境的改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环 保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2015年11月30日

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等
发改能源[2015]2782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 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8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