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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计委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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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在全国计划和价格系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也是解决当前经济生活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认真贯彻《决定》,对于保证“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是在当前形势下应对世界经济发展趋势走低,做好加入世贸组织的准备,坚持扩大内需方针,巩固和发展国民经济的良好势头的重要保证;对加强宏观调控,切实保证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也有重要作用。各级计划和价格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的重要意义,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决定》,坚持不懈地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并取得实效。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十五”时期,计划、价格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任务是:
  
  (一)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规定歧视性价格或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的行为,禁止利用价格或收费手段进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
  
  (二)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全面清理整顿中介机构收费,特别是依附行政权力高收费、强制服务乱收费等行为。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查处教育、药品及医疗服务、供电、供水、电信、交通运输等方面,以及住房、汽车、旅游等消费环节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五)整顿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债项目建设秩序。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监督,查处重大项目建设中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投标、虚假招投标等行为。
  
  2001年,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是:第一,坚决制止行政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以收费、价格为手段,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第二,组织开展全国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全国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各种乱收费行为。第三,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重点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环境的稽查,重点查处对重大建设项目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及各种摊派等行为。要用一年左右时间,在上述几个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要认真贯彻执行《价格法》、《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严格依法行政。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严重破坏市场价格秩序和基本建设秩序的大案要案,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被处罚者拒不执行的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可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联合办案等形式,排除干扰,减少阻力。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其进行整改,尽快予以纠正,促进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对整改不力的,要暂停建设项目执行、暂停建设资金拨付和停止建设项目审批。
  
  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实行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等为主要内容的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各级计划、价格部门要建立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加强举报机构建设。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及时查处举报案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四、健全法律法规,深化改革,标本兼治
  
  各级计划、价格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清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的建议,清理、废除带有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内容的有关价格、收费及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国家计委将尽快研究提出《招标投标法》的各项配套法规,出台《国家计委关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抓紧制定和完善制止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修改《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省级计划、价格部门也要抓紧立法工作。
  
  深化价格改革,完善市场价格机制。推进垄断行业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为引入竞争、打破垄断创造条件。保障经营者的依法自主定价权。倡导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加强价格法律宣传和对经营者的教育,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遵守价格法律的自觉性和抵制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增强经营者价格自律,引导和发挥行业组织在价格自律方面的作用。加强整改,通过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继续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
  
  计划、价格部门要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和中介机构脱钩,按照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
  
  五、整顿、规范与促进发展相结合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当前国际经济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树立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鼓励投资和消费,建立规范的信用制度,为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和持续增长创造良好条件。要把整顿和规范与促进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整顿和规范中促进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中促进整顿和规范。
  
  要通过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创造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障投资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通过清理影响投资的不合理收费,降低投资成本,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全社会增加投资。通过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制止各种形式的恶性价格竞争,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和资源配置的优化,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和经济结构升级。通过清理各种不合理价格和收费,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意愿,扩大消费。
  
  各级计划、价格部门除了抓好主管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外,还要注意支持其它部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措施。要积极运用政策、法规、投资等手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为了加强对计划、价格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领导,国家计委已成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计划、价格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级计划、价格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时间和进度要求,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对国家计委统一安排的专项整治工作,要精心组织,保证取得预期效果。要同有关部门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严格依法开展工作,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和报告。
  
  为保障工作的进行,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装备。加强同各级财政部门的协调,保证必要的办案经费。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收支挂钩现象。加强干部学习培训,提高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严惩治并清除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计划、价格部门要认真贯彻《决定》,按照国家计委和地方政府的工作部署,扎扎实实,抓紧抓好,通过整顿和规范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家计委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在全国计划和价格系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也是解决当前经济生活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认真贯彻《决定》,对于保证“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是在当前形势下应对世界经济发展趋势走低,做好加入世贸组织的准备,坚持扩大内需方针,巩固和发展国民经济的良好势头的重要保证;对加强宏观调控,切实保证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也有重要作用。各级计划和价格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的重要意义,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决定》,坚持不懈地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并取得实效。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十五”时期,计划、价格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任务是:
  
  (一)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规定歧视性价格或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的行为,禁止利用价格或收费手段进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
  
  (二)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全面清理整顿中介机构收费,特别是依附行政权力高收费、强制服务乱收费等行为。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查处教育、药品及医疗服务、供电、供水、电信、交通运输等方面,以及住房、汽车、旅游等消费环节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五)整顿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债项目建设秩序。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监督,查处重大项目建设中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投标、虚假招投标等行为。
  
  2001年,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是:第一,坚决制止行政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以收费、价格为手段,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第二,组织开展全国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全国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各种乱收费行为。第三,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重点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环境的稽查,重点查处对重大建设项目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及各种摊派等行为。要用一年左右时间,在上述几个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要认真贯彻执行《价格法》、《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严格依法行政。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严重破坏市场价格秩序和基本建设秩序的大案要案,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被处罚者拒不执行的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可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联合办案等形式,排除干扰,减少阻力。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其进行整改,尽快予以纠正,促进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对整改不力的,要暂停建设项目执行、暂停建设资金拨付和停止建设项目审批。
  
  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实行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等为主要内容的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各级计划、价格部门要建立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加强举报机构建设。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及时查处举报案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国家计委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计价检[20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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