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法规
解读
社区
答疑
课程
资料
专栏
文案
百科
财务
会计
税务
内控
审计
金融
评估
市监
法律
行业
地方
涉外
专网
考练
文库
商城
专搜
免费
登录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
移动互联网
】
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
移动端触屏版
、
微信公众号
(含
服务号
、
订阅号
)、
微博
、
头条号
、
抖音
、
百家号
、
支付宝生活号
、
App
,点击进入:
1秒扫码
税务
会计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判定低价倾销的成本依据问题的复函
::::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判定低价倾销的成本依据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低价倾销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问题的请示》(粤价〔1998〕317号)收悉。现将低价倾销成本判定依据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颁布实施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认定和查处企业低价倾销,要以企业自身成本为判定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经国家计委同意发布行业平均成本是为了指导企业合理定价,加强价格自律。当企业以低于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的价格销售时,其他经营者可以据此进行举报。但物价部门在认定和查处企业低价倾销时,不能以行业平均成本作为认定和查处的依据(《规定》第十五条情况除外)。只要企业不低于自身成本销售,即使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仍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判定低价倾销的成本依据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计司价格函[19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