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的需要,必须改革现行的生产资料指令性计划管理体制和办法。现将《关于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和《一九九三年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一、关于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二、一九九三年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国家订货是在取消某些产品指令性生产和分配计划以后,为了保证国家的特定需要而采取和一项措施。为保证国家订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接受国家订货是每个生产企业应尽的义务,任何生产企业都不得拒绝国家订货。受国家委托的订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订货指标进行订货,不得不订或擅自改变订货内容。 第三条 实行国家订货的产品是属于原国家统一分配的主要物资,并用于满足军队、军需品生产、国家储备、当年准备、调控市场以及某些重点生产建设的特殊需要。 第四条 国家订货产品的数量和品种由国家计委商物资部、工业生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确定,并下达国家订货指标;具体规格由受委托订货单位与生产主管部门或企业进行协商,产需双方直接订货。 第五条 国家订货产品的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定价,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原则上以签订购销合同时的企业自销产品平均价格为依据。 第六条 国家订货产品的生产条件由生产企业自行解决。 第七条 受委托进行国家订货的单位主要是:物资部、国家物资储备局、解放军总后勤部、部分军工部门、部分工业生产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集团企业、地方机电公司(限订购小轿车)和国家临时指定的单位。 国家订货受委托单位的职责是:(1)根据承担的国家生产建设、国防建设任务和其他国家特殊需要,提出国家订货物资的申请计划(包括数量和品种);(2)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国家订货指标,分解到各基层使用企业或建设项目;(3)组织所属企业与供货企业签订订货合同。 第八条 国家订货合同的性质相当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按合同执行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国发〔1984〕15号)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为保证国家订货合同能顺利执行,按时履约,合同签订后,应将其副本分别抄送有关铁路、交通部门和所在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路、交通部门根据国家订货合同,作为国家任务,安排运输计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主管部门要经常检查和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第十条 国家订货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国家订货产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计委另行制定。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一九九三年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一九九三年国家订货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国家订货的范围分别是: 1.小轿车:主要用于安排中央国家机关、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军队、武警、公检法司、国家储备、专项用车和当年准备等。 2.橡胶(包括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主要用于安排生产指令性汽车所需轮胎用橡胶,军队生产维修、军品生产的需要和当年准备等。 3.轮胎:主要用于安排指令性汽车生产,军品生产,军队生产维修的需要和当年准备等。 4.生铁(包括铸造生铁和炼钢生铁):主要用于安排军品生产,军队生产维修,国家指令性发电设备、汽车和铁道车辆生产等。 5.铜材、铝材:主要用于安排军品生产,军队生产维修,国家指令性发电设备生产和当年准备等。 二、国家订货的主要委托单位是: 1.军队需要的国家订货产品,统一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物资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公安部等组织所属单位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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