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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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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计划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推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现就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改革招生制度,改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政府包得过多的做法,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并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以促进普通中等专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培养更多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中等专业人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应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精神,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本行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具体方案,在部分省、市已经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并取得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此项工作。尚未实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快改革步伐,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早并轨。1998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都要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到2000年,全国基本实现新旧制度的转轨。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并轨工作,原则上与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同步进行。
  
  二、认真做好招生并转后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不再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含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的计划形式,统一实行一种招生计划,并统一录取标准,学生缴费上学。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招生计划的编制,由各部委(行业)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计划部门、教育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编报年度计划的通知要求,以及本部门(行业)、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学校所具备的办学条件,提出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草案,报送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会同国家教委对部门(行业)和地方上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招生计划草案提交全国计划会讨论,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国家计划下达后,各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必要调整。
  
  为了确保普通中等专业教育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质量,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学校办学条件安排招生计划,不得在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安排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
  
  (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根据本行业实际需要编制;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须为合格学校)为地方服务的专业,其跨省招生来源计划,须征得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计划、教育部门的同意,报国家教委审核后列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下达执行。地方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不进行跨省招生。
  
  三、建立健全招生并轨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招生来源计划一般分配到地区(市),不宜层层下放,并按统一分数线择优录取。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可提前一个批次录取。对报考农业、林业、水利、煤炭、地矿、石油、测绘、气象等艰苦行业或专业学校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为满足老、少、边、穷地区和艰苦行业对人才培养的特殊需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仍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计划。
  
  (二)健全收费制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规定,继续加大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投入,不得因招生并轨而减少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经费投入。收取学费的标准应根据学校实际培养成本和学生家庭及社会的承受能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文件精神制定。学费是学校经费重要来源之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其收费办法实行属地化原则,按照学校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跨省招生的收费按学校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三)建立健全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收费制度后,对特困学生应给予减免学费。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贷学金制度,以保证家境贫困的学生能顺利完成学生。各地、各部门(行业)应建立健全专项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制度,积极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培养所需人才。鼓励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四)改革毕业生就业制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享受专项或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按照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签订的协议规定就业。要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工作。
  
  四、努力做好招生并轨改革宣传工作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是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向社会和考生及其家长宣传这项改革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定、方法、步骤,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要加强对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和录取办法及其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的研究,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中等师范学生招生是否并轨,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计划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推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现就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改革招生制度,改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政府包得过多的做法,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并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以促进普通中等专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培养更多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中等专业人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应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精神,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本行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具体方案,在部分省、市已经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并取得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此项工作。尚未实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快改革步伐,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早并轨。1998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都要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到2000年,全国基本实现新旧制度的转轨。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并轨工作,原则上与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同步进行。
  
  二、认真做好招生并转后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不再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含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的计划形式,统一实行一种招生计划,并统一录取标准,学生缴费上学。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招生计划的编制,由各部委(行业)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计划部门、教育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编报年度计划的通知要求,以及本部门(行业)、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学校所具备的办学条件,提出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草案,报送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会同国家教委对部门(行业)和地方上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招生计划草案提交全国计划会讨论,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国家计划下达后,各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必要调整。
  
  为了确保普通中等专业教育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质量,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学校办学条件安排招生计划,不得在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安排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
  
  (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根据本行业实际需要编制;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须为合格学校)为地方服务的专业,其跨省招生来源计划,须征得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计划、教育部门的同意,报国家教委审核后列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下达执行。地方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不进行跨省招生。
  
  三、建立健全招生并轨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招生来源计划一般分配到地区(市),不宜层层下放,并按统一分数线择优录取。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可提前一个批次录取。对报考农业、林业、水利、煤炭、地矿、石油、测绘、气象等艰苦行业或专业学校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为满足老、少、边、穷地区和艰苦行业对人才培养的特殊需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仍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计划。
  
  (二)健全收费制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规定,继续加大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投入,不得因招生并轨而减少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经费投入。收取学费的标准应根据学校实际培养成本和学生家庭及社会的承受能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文件精神制定。学费是学校经费重要来源之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其收费办法实行属地化原则,按照学校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跨省招生的收费按学校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教职[199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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