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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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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
  
  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若派遣方与留学人员本人经协商同意修改经费待遇规定,可按“细则”的规定办理。
  
  6.上述条款所提“经批准”,是指经国家教委(或国家教委外事局)、驻外使领馆、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国内选派单位(院校、所、企业等)中的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批准。
  
  7.上述“细则”的附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发。
  
  此文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转发至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院校)。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一: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身份按选派计划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按留学目标分为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其公派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的变化而改变,仍须遵守国家关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
  
  三、公派出国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的身份均在出国前确定,出国后不得改变。
  
  四、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在国外期间不得改读学位,但如在规定的进修期限内,完成了出国前确定的进修或研究课题计划,而国外的导师和学校愿授予学位,可以接受。
  
  附二: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其出国前,由国内选派单位明确其出国留学任务及期限。
  
  二、少数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因业务需要,须延长在国外的留学期限,应经过批准。
  
  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延长留学期限,不得改变留学身份。
  
  四、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延长留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五、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和半年以内者,须提前一个月由本人持国内派出单位同意信件,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由使、领馆审批。
  
  六、对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以上者,按下列办法审批:
  
  1.申请人须提前三个半月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填写《延长留学期限申请》(简称“JW104”表,附后-本书略),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
  
  2.“JW104”表由使、领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申请人的国内派出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应在收到“JW104”表后两个月内,经征求派出单位意见后作出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函(电)告我驻外使、领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4.“JW104”表自使、领馆寄出后的三个月内得不到答复的,该项延长留学期限的申请,由使、领馆审定。
  
  七、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获准延长留学期限内的国外费用均自行解决。对原定由国家提供回国旅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包括本细则发布前已经批准延期者),回国旅费从所得国外资助中解决,不足部份由使、领馆按我在当地公费留学人员生活费标准核算后予以补贴。
  附三:
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

  
  一、国内大学本科毕业生出国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年限和获国内硕士学位人员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根据各国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规定(见附表)。公派出国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者,可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办法办理延期手续。
  
  二、公派出国研究生,如出国前系国内在学研究生,其享受的国内生活补助费,自离境之次月起停发。
  
  三、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公派研究生,出国后已原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的,发放年限以附表规定的,公派出国研究生攻读外国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为准。超过附表规定年限者,其国内工资停发。
  
  四、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如出国前系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工作五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两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包括在职研究生),学成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在附表规定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
  
  五、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包括经批准延期的时间)内获得博士学位,并按规定的留学期限(包括获得博士学位后经批准延期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回国后,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时间计算工龄,计算年限以附表规定的“国内硕士研究生毕业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年限”为准。
  
  
公派出国研究生攻读外国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
  
  (仅列主要国家)

  
  ┌──────┬────────┬─────────┬────────┐
  
  │ 类别 │国内大学本科毕业│国内大学本科毕业生│国内硕士研究生毕│
  
  │年限│生出国攻读硕士学│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业出国攻读博士学│
  
  │国别│位││位│
  
  ├──────┼────────┼─────────┼────────┤
  
  │美国│ 1-2 │5│ 4 │
  
  ├──────┼────────┼─────────┼────────┤
  
  │ 加拿大 │ 1-2 │5│ 4 │
  
  ├──────┼────────┼─────────┼────────┤
  
  │澳大利亚│ 1-2 │4│ 3 │
  
  ├──────┼────────┼─────────┼────────┤
  
  │ 新西兰 │ 1-2 │4│ 3 │
  
  ├──────┼────────┼─────────┼────────┤
  
  │日本│ 2 │5│ 3 │
  
  ├──────┼────────┼─────────┼────────┤
  
  │联邦德国││5│ 4 │
  
  ├──────┼────────┼─────────┼────────┤
  
  │法国│1-2(DEA)│4│ 3 │
  
  ├──────┼────────┼─────────┼────────┤
  
  │英国│ 1-2 │3-4│ 3 │
  
  ├──────┼────────┼─────────┼────────┤
  
  │ 比利时 │ 1-2 │4│ 3 │
  
  ├──────┼────────┼─────────┼────────┤
  
  │瑞士│ 1-2 │4│ 3 │
  
  ├──────┼────────┼─────────┼────────┤
  
  │丹麦│ 2 │3-4│ 3 │
  
  ├──────┼────────┼─────────┼────────┤
  
  │瑞典│ 2 │3-4│ 3 │
  
  ├──────┼────────┼─────────┼────────┤
  
  │荷兰│ 2 │3-4│ 3 │
  
  ├──────┼────────┼─────────┼────────┤
  
  │挪威│ 2 │3-4│ 3 │
  
  ├──────┼────────┼─────────┼────────┤
  
  │苏联││ 4(副博士) │ 3 │
  
  └──────┴────────┴─────────┴────────┘
  
  附四:
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

  
  一、博士后研究是指在某些国家一些学科中获得博士学位的我国公派出国研究生,不改变留学人员身份,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申请到“博士后研究”职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事本专业的研究。
  博士后实习是指获得博士学位的我国公派出国研究生,不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进入国外公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本专业的实习。
  
  二、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只能进行一次,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为一年半。
  
  三、获国内博士学位并在国内确定工作单位,工作满一年后的在职人员,根据单位需要,可申请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这类人员暂按公派出国访问学者的办法选派和管理。
  
  四、我国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博士学位后即回国工作的,亦可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
  
  五、在国外的公派研究生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是:
  
  1.申请者须在获得博士学位半年前向所在国我使、领馆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申请表》(“JW105”表,附后-本书略)。
  
  2.“JW105”表由使、领馆根据本细则第一条规定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申请人我国内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
  
  3.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申请,由选派单位组织有关学科的专家、教授评议,提出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4.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函(电)告我驻外使、领馆。
  
  5.“JW105”表自使、领馆转出后的三个月内得不到答复的,该项申请由使、领馆审定。
  
  六、对在国外的公派研究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在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期间,国内不发工资。
  
  附五: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
  

  一、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应遵循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根据部门、地方、单位的需要和可能,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二、单位公派以派遣在职人员出国进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为主,少数在职人员出国攻读学位。在学本、专科大学生和研究生一般不能以单位公派方式选派,个别特殊需要以单位公派方式选派的,须经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包括拟派出人数、身份、国别、经费来源等),须经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制定。各主管部门须在每年十一月份,将下一年度的派遣计划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
  
  四、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条件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相同。
  
  五、在职、在学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联系国内外奖学金、贷学金等资助。各单位不准为上述未经批准的在职、在学人员提供成绩单、推荐信、介绍信等对外联系出国留学的材料。
  
  六、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各选派的基层单位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批。
  
  七、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来源,可分为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利用国内外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其经费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规定自行制定,并在与出国留学人员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1.由部门、地方或单位提供全部经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其国外生活费用标准按国家公派同类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生活费用(含医疗、保险等费用)标准发放。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内工资待遇与国家公派同类出国留学人员相同。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及回国的国际旅费,可采取由选派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国外接受单位提供的办法解决。
  
  4.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的支付办法,由选派部门、地方或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自行制定。
  
  5.利用国外奖学金等资助派出和在国外期间获得国外奖学金等资助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其经费使用和结算办法,由选派部门、地方或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参照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交部《关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规定》〔(85)财文字259号〕制定。
  
  6.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意外事故费用,均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八、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一周左右的集中学习:学习国家有关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国留学人员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介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并组织相应的参观活动,介绍有关国家的情况及其它注意事项。
  
  九、学成回国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原系在职人员,应回原选派单位工作,如原系在学人员,由原选派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安排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
  
  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若派遣方与留学人员本人经协商同意修改经费待遇规定,可按“细则”的规定办理。
  
  6.上述条款所提“经批准”,是指经国家教委(或国家教委外事局)、驻外使领馆、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国内选派单位(院校、所、企业等)中的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批准。
  
  7.上述“细则”的附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发。
  
  此文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转发至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院校)。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一: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身份按选派计划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按留学目标分为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其公派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的变化而改变,仍须遵守国家关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
  
  三、公派出国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的身份均在出国前确定,出国后不得改变。
  
  四、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在国外期间不得改读学位,但如在规定的进修期限内,完成了出国前确定的进修或研究课题计划,而国外的导师和学校愿授予学位,可以接受。
  
  附二: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其出国前,由国内选派单位明确其出国留学任务及期限。
  
  二、少数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因业务需要,须延长在国外的留学期限,应经过批准。
  
  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延长留学期限,不得改变留学身份。
  
  四、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延长留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五、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和半年以内者,须提前一个月由本人持国内派出单位同意信件,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由使、领馆审批。
  
  六、对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以上者,按下列办法审批:
  
  1.申请人须提前三个半月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填写《延长留学期限申请》(简称“JW104”表,附后-本书略),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
  
  2.“JW104”表由使、领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申请人的国内派出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应在收到“JW104”表后两个月内,经征求派出单位意见后作出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函(电)告我驻外使、领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4.“JW104”表自使、领馆寄出后的三个月内得不到答复的,该项延长留学期限的申请,由使、领馆审定。
  
  七、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获准延长留学期限内的国外费用均自行解决。对原定由国家提供回国旅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包括本细则发布前已经批准延期者),回国旅费从所得国外资助中解决,不足部份由使、领馆按我在当地公费留学人员生活费标准核算后予以补贴。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87]教外综字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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