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试点库(站)划转到国家粮食储备局后,要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明确国家粮食储备局的产权主体地位。国家粮食储备局应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试点库(站)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 (五)试点库(站)划转到国家粮食储备局后,其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由审计署依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审计。 四、直属库(站)试点工作的组织 (一)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划转直属库(站)试点工作,在共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试点的具体名单,并由国家经贸委下达通知。 (二)试点中直属库(站)的接交手续等具体工作由国家粮食储备局承担,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支持,经贸委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三)直属库(站)划转的同时,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财政部负责根据本通知制订直属库(站)暂行管理办法,对直属库(站)加强管理,并注意在工作实践中研究探索问题,为下一步更顺利地划转和管好直属库(站)提供经验。 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的试点工作,是国务院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完善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健全国家粮食储备调节制度,加强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和调度采取的重要决策,各地、各部门的领导要予以重视,要从国家利益出发,顾全大局,加强领导,确保划转直属库(站)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